比特派最新下载地址|虚拟货币网络挖矿行为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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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00:39:14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起纠纷?不得不看的法官提示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货币、挖矿起纠纷?不得不看的法官提示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起纠纷?不得不看的法官提示2023-04-08 09:39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比特币(BTC)、以太币(Ether)、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人们在互联网上挖矿、炼油、买币、卖币,投资收益不亦乐乎,也有不少人陷入挖矿陷阱损失惨重。1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一般指互联网币,又称为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2 什么是“挖矿”?“挖矿”是一种获得虚拟货币的方式,运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大量的算法运算。简单来说,“挖矿”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因此,“矿工”需要在区块努力工作,靠借助计算机高速运算,消耗大量机算力和电力资源。3虚拟货币挖矿具有哪些危害?01 扰乱金融正常秩序炒作虚拟货币会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02 能源消耗巨大“挖矿”活动耗电量巨大,碳排放强度高,违背新发展理念,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严重不利影响。03具有网络安全风险注册和交易服务器设置在境外,个人电脑和服务器易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和感染病毒,给网络安全带来巨大隐患。4投资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非法活动的法律依据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5 法官说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列为国家命令淘汰产业,任何投资虚拟货币、交易虚拟或实体“矿机”的行为均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交易行为,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严重忽略和偏离实体经济,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风险意识,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撰稿:唐丽珺原标题:《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起纠纷?不得不看的法官提示》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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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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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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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21〕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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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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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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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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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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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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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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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_百度百科

“挖矿”活动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播报讨论上传视频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1]中文名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类    型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目录1活动通知2会议召开3查处行动4正式淘汰活动通知播报编辑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全文如下: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六、保障措施(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1]会议召开播报编辑9月29日下午,由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办,深圳市云计算技术与应用协会联合主办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解读学习会议”在深圳举行。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会长郑定向,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高斌,中国数字经济产业联盟秘书长余颜浠,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务秘书长覃堃,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成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及深圳市部分区块链企业代表40余人出席。 [2]会议伊始,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高斌介绍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背景,并提到,《通知》首次提及协会组织在虚拟货币整治活动中应担负起政策解读、风险警示等工作职责,并提出关停并转解决方案, [3]随后,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成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以网络连线的方式,从法律角度对《通知》的条款进行了逐一解读,并对如何正确对待此次政策调整、如何识别并掌控风险,以及企业所需要进行哪些合规化处置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个人见解。 [4]查处行动播报编辑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5]正式淘汰播报编辑2022年1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6]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 知乎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知乎用户nYtjf7律师法律服务摘 要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来论证“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01据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02据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03据通知第三条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04据通知第五条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点击阅读),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点击阅读),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点击阅读),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点击阅读),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阅读)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点击阅读)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五、写在最后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发布于 2022-05-09 18:00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挖矿​赞同​​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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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违法性质知识科普

发布者:戚腾飞发布时间:2022-03-23浏览次数:2169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二、“挖矿”的危害一是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二是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三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四是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三、“挖矿”活动违法性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四、案例解析案例一:省内严查严处国有“挖矿”活动,多人被处分经肇水发展公司纪委调查,确认公司某员工存在“挖矿”行为。肇庆市水务集团公司及肇水发展公司对当事人1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追缴其占用公司资源“挖矿”期间所耗电费5318.6元,追缴所获收益4772.89元等处理;对相关领导责任人10人作行政撤职、扣罚绩效、党内问责通报或谈话提醒等处理,对3个相关管理部门作通报批评或扣罚绩效等处理。揭阳市公安局某分局郑某某将自行购买的四台计算机安装在单位维修备勤室,共挖到大约0.8个以太币,获利13000元,该分局对相关“挖矿”设备进行了封存,郑某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讨,并被调离原工作单位。案例二:利用办公电脑“挖矿”,受党内警告处分绍兴市上虞区职业教育中心机房管理员丁某某伙同劳务派遣人员何某某,利用办公电脑并购置3台“矿机”放置于信息技术楼,从事挖取渡鸦币活动累计111天,获利1.5万元,丁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绩效考核奖3个月;何某某被解聘。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员吴某某利用办公电脑“挖矿”,分别挖得以太币0.03枚、0.76枚(查获时该币价值为每枚22560元),虞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扣除一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吴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三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案例三:虚拟货币“挖矿”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并支付收益。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仅支付丰复久信公司18.3463个比特币,此后再未支付其他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信息来源:http://drc.gd.gov.cn/gzyw5618/content/post_3888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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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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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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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和危害,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和危害,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和危害,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政务:天府郫都 2022-03-28 16:4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属于国家淘汰类产业,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面临断贷、断电、断网以及信用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将一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那么到底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挖矿”呢?TA有什么危害?和郫妹er一起了解一下吧!一、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二、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所谓的“挖矿”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三、如何进行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它的范围如下:(一)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二)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场地的企业和个人。(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四)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个人等。四、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危害(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大家应该擦亮眼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盲目跟风炒作,以防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如发现郫都区内存在以下情况广大群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以任何形式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二)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场所;(三)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设备;(四)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五)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六)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用电线路改造、机器维修、存储等服务。专业矿机图示原标题:《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和危害,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_百度百科

“挖矿”活动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播报讨论上传视频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1]中文名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类    型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目录1活动通知2会议召开3查处行动4正式淘汰活动通知播报编辑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全文如下: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六、保障措施(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1]会议召开播报编辑9月29日下午,由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办,深圳市云计算技术与应用协会联合主办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解读学习会议”在深圳举行。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会长郑定向,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高斌,中国数字经济产业联盟秘书长余颜浠,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务秘书长覃堃,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成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及深圳市部分区块链企业代表40余人出席。 [2]会议伊始,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高斌介绍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背景,并提到,《通知》首次提及协会组织在虚拟货币整治活动中应担负起政策解读、风险警示等工作职责,并提出关停并转解决方案, [3]随后,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成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以网络连线的方式,从法律角度对《通知》的条款进行了逐一解读,并对如何正确对待此次政策调整、如何识别并掌控风险,以及企业所需要进行哪些合规化处置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个人见解。 [4]查处行动播报编辑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5]正式淘汰播报编辑2022年1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6]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虚拟货币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 - BBC News 中文

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 - BBC News 中文BBC News, 中文跳过此内容繁分类主页国际两岸英国科技财经视频材料BBC英伦网主页国际两岸英国科技财经视频材料BBC英伦网虚拟货币挖矿冲击全球环境 不只是中国的挑战2021年6月13日最近更新: 2021年6月21日图像来源,Getty Images中国政府继续加大对加密数码币的封禁力度,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当局规管加密数码币市场努力的一个重大迹象;比特币价格两个月内从6.5万美元跌到6月中旬的3万美元。北京2021年5月宣布禁止虚拟币交易和用作支付手段,矿场聚集的内蒙古和北方几个省先后发布规定、禁令,封禁虚拟币挖矿活动。Cryptocurrency 的中文译法有多个版本,且经常交替使用,包括加密数码币、加密数字币、加密币、数字币、虚拟货币,等等。中国人民银行(央行)6月21日在官网发布消息称,点名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被“约谈”,主要涉及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包括工商、建设、农业、邮储、兴业和支付宝(中国)等。近年来,中国在推动央行背书的数字货币的同时,陆续颁布遏制比特币等加密数码币(cryptocurency, 虚拟货币)的多项政策,包括金融和支付机构不得接受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不得提供与虚拟币相关的服务和产品;严格排查虚拟币交易账户并切断交易资金链;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等。国际社会最近开始加强对金融资产市场加密数码币交易活动的规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呼吁对各类加密数码币实施最严格的银行资本规则。这些最新举措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对环境的破坏。那么电脑挖矿究竟如何冲击环境?马斯克,中国矿工……一文看懂近期比特币大幅波动及背后原因中国加强打击加密货币后,比特币现恐慌式抛售比特币消耗庞大能源“超过阿根廷全国用电量”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通过电脑计算产生加密数字币的过程被称作挖矿,“矿机”软硬件决定了挖矿收益环境代价虚拟币交易和炒作在全球金融市场呼风唤雨,相对而言生产比特币、以太坊等机密数字币的电脑挖矿活动的环境代价较少为人所知。目前家庭作坊式操作被大型矿场取代,全球挖矿业耗电规模达到几十万千瓦时,数以百万计的矿机,也催生了世界各地相关产业的兴起,比如矿机生产和软件开发。普遍认为2021年中国开始严厉打击之前全球矿机的七成多位于中国,大部分属于规模不等的矿场。中国的遏制行动使得加密数码币挖矿的跨地区、跨境流动性增大。英国诺桑比亚大学(Northumbria University)国际发展学高级讲师彼得·豪森(Peter Howson)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码币对环境的破坏以及社会冲击,是一个全球问题,需要全球共同解决。湖南校长教室“挖矿” 数字货币低成本电力的秘密 币圈热闹 加密数字币版图悄然改变脸书币Libra质疑声浪中亮相 不是比特币也不是支付宝比特币挖矿是什么意思?简单说,就是用安装了特定芯片和软件的电脑做函数题,哈希函数,计算出正确答案,就可以获得比特币。这个过程有点像在金矿淘金,所以借用了挖矿、挖矿机和矿工之类标签。解题需要电脑不分昼夜运转。一般来说,软硬件配置越先进,挖矿收获比特币的效益就越高。普通电脑也可以用来挖矿,但“中彩”几率很低,成本高,不划算。家庭作坊式的挖矿,就是自己在家用电脑解题找币,即使挖矿卡耗电量大,也还在可以承受范围之内。图像来源,PA图像加注文字,比特币2008年问世,比特币支付系统2009年问世,其总市值目前已达1万亿美元。从2009年中本聪推出“创世区块”,宣告比特币问世,早期是家庭作坊式散户操作,自己在家给电脑装上特制芯片软件就可以开挖。随着挖矿机多次更新迭代,加密数码币被赋予的财富价值膨胀,家庭作坊被大规模矿场取代,挖矿找比特币(还有以太币等其他加密数码币)逐渐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所谓矿场是指以商业模式运作许多挖矿机的公司,现在还包括利用提供云计算服务出租挖矿能力的业务。矿场可以理解为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的低配版。除了矿主用自己的设备挖矿,也提供托管服务,专区电费差价。虽然中国政府2017年就关闭了加密数码币交易市场,但全球对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币的需求旺盛,而大部分挖矿机和矿工位于中国。21世纪经济网报道说,目前中国挖矿业主流是大型矿场,耗电几万、几十万千瓦时的规模。图像来源,Reuters“清洁产业”怎么破坏环境?比特币总量和黄金总储量一样是有限的,而挖币活动规模化、产业化之后,现在全世界至少二百多万台矿机同时挖矿,挖到加密币的机率减小,拼效益变成拼硬件,设备更新迭代好比失控的军备竞赛。挖矿业对电力和其他资源的消耗随之膨胀,对环境的冲击便难以忽视。资源挖矿对一些重要而稀缺资源的需求,会导致市场供需关系失衡,比如电脑芯片短缺,价格上涨。2021年上半年,英特尔和苹果之类品牌专利芯片价格上涨了约70%,间接加大了对环境和资源的压力。由于硬件更新不受控制,类似于军备竞赛,每年损毁淘汰、废弃大量挖矿机/电器垃圾。另一个更隐蔽的后果是刺激网络黑客袭击勒索加剧。豪森援引保险公司Hiscox的数据指出,2018年,英国每天有4500个机构遭到网络黑客攻击,其中98%的勒索金额是用比特币支付。电费大型矿场最主要的挖矿成本不是硬件购置更新,而是电费,这也是矿场选址的一个重要考量。为了利润最大化,一些矿主采取流动作业方式,把挖矿机安装在集装箱或大货车车厢里,一旦发现电费更低的地方,随时迁移。图像来源,Getty Images比如中国西南地区夏季多雨,水力发电充沛,剩余电力较多,比特币挖矿可以轻易消化这些剩余的电力。到了冬季枯水期,则迁往华北和西北煤炭大省,利用那里的火力发电网。业内称之为寻找电费洼地。一些设备陈旧、效率低下的矿工无法跟财大气粗的矿场、矿池争夺,甚至开始启动废弃、闲置的煤电厂。全球加密数码币挖矿耗电量很难准确统计,一种估计是目前达到125兆瓦,碳足迹相当于波兰全国的碳足迹。跨境流动中国各地对加密币挖矿的政策松紧不一,不过自中央政府宣布措施开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和挖矿活动以来,各地政府受到的压力不断增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2021年3月份下令“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目的是“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还设了举报热线。中国北方所有挖矿集中的地区因此慌乱,不少矿场开始迁移。你的器材不支持播放多媒体材料视频加注文字,三分半钟看懂比特币可再生能源充沛的省份,比如四川省,鼓励高用电行业在丰水期帮助消化多余水电。这个政策方向被币圈矿工视为鼓励。但是,政府部门6月中旬下令省内最大26个虚拟币矿场暂停挖矿,等政府能源部门结束相关调查后决定是否永久关闭。有些大型矿场在政府开始封禁之前已经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境外。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一些大型挖币矿考虑全球化布局和转移,比较看好中亚和北美。不过,这些国家已有应对准备。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硬件迭代更新对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数码币挖矿的效益至关重要比如,阿塞拜疆已开始对来自境外的比特币矿工/矿场采取限制措施。该国的黑海沿岸地区电力短缺问题严重到必须轮流停电的程度。当地政府认为电网负荷过重、供电系统受损,应归咎于比特币挖矿。伊朗电费相对较低,主要用燃油发电。伊朗2021年春夏季节出现电力供应紧张,电力部门认为主要原因是加密数码币非法挖矿。该国电力官员引述剑桥大学一项研究称,自2020年10月以来,伊朗虚拟货币矿工用电量增加了4.5倍,估计这些挖矿机耗电量至少为2000兆瓦。英国虽然还没有发现中国矿工迁入,也无法置身事外。2021年5月,英格兰中西部一次警方突袭一处用电量异常大的农庄,原以为是非法种植大麻,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竟缴获了百余台比特币挖矿机,通过一个改装线路接驳到当地电网偷电。有何对策?国际社会对加密数码币行业的态度各不相同。2021年6月上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警告,加密数码资产使用日益增多,可能冲击金融稳定;同时,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呼吁对加密数字货币实施所有资产类别中最严格的银行资本规则。加密数码币气候协议和比特币矿工理事会的成立得到联合国支持,其目的是规范行业,清理乱像。但这类自我监管组织只能敦促,建议,没有太大约束力。英国诺桑比亚大学的豪森认为,庞大的虚拟币挖矿产业的存在,意味着中国在2030年前达到减少65%碳排放的目标几乎不可能。他提出,联合国第二次全球气候峰会2021年秋在格拉斯哥召开,应该借次机会推动取缔加密数码币交易、禁止挖矿、禁止挖矿机进出口。图像来源,Getty Images图像加注文字,2021年6月,美国诺顿杀毒软件公司宣布将以太坊挖矿纳入产品清单。以太坊是目前世界主要加密数字币之一不过,币圈、网络科技和能源业不乏支持挖矿的力量。中国比特币挖矿业内人士认为,能耗大是事实,但在电力系统能源合理利用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包括利用目前被浪费的电力。在一些经济较落后地区,这意味着创造就业机会。同时,新能源科技也提供了另一项选择。英国威尔士一个农庄正在尝试用牛粪沼气为以太坊挖矿供电。农庄的牛群提供牛粪,通过厌氧分解产生沼气用来火力发电,三分之二用来补充农庄本身和农庄经营的休假房车营地的供电,剩下三分之一为加密数字币挖矿供电。设在一辆货运卡车车厢内的矿场目前只挖以太币,农场主/矿主将来准备扩大挖矿币种。互联网和金融科技业对加密数字币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挖矿活动。世界主要网络杀毒软件公司诺顿(Norton)2021年6月宣布准备将以太坊挖矿加入诺顿360软件功能清单。相关主题内容经济货币市场个人理财股票市场技术新知更多相关内容中国加强打击加密货币后,比特币现恐慌式抛售2021年5月20日比特币价格飙升破6万美元 可能受益于美国救助计划2021年3月14日币圈热闹 加密数字币版图悄然改变2018年2月28日马斯克称狗狗币“骗局” 应声大跌后急“救市”2021年5月10日湖南校长教室“挖矿” 数字货币低成本电力的秘密2018年11月14日比特币消耗庞大能源“超过阿根廷全国用电量”2021年2月12日用虚拟货币建立国家经济行得通吗?2018年3月27日比特币禁令:清理挖矿 、禁止交易 中国还是最大玩家吗?2018年1月12日中国央行管制政策令比特币大跌2017年1月12日头条新闻香港23条国安立法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审议2024年3月8日中国被指透过寄宿学校制度压缩藏语教育5 小时前中国外长批评美国对华打压到“匪夷所思”的程度2024年3月7日特别推荐以色列有可能“消灭”哈马斯吗?2024年3月5日恒指再近历史低点 香港走向“国际金融中心遗址”还是寄望“由治及兴”2024年1月30日北京施压与台湾“断交潮”持续:民众有何看法?邦交国会否“清零”?2024年1月25日中国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转负 外企对中国失去兴趣了吗?2023年11月16日美国大选2024:为何特朗普仍如此受共和党人欢迎2024年1月17日焦虑的Z世代正在重塑“中国梦”2024年1月4日中国人口加速萎缩背后的四个关键问题2024年1月29日一文读懂美国剧集《外籍人士》无法在香港收看引发的各种讨论2024年2月1日台湾成为全球半导体业超巨的半世纪历程与秘诀2023年12月17日热读1中国被指透过寄宿学校制度压缩藏语教育2中国两会:总理记者会被取消 打破30年惯例3香港23条国安立法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审议4中国外长批评美国对华打压到“匪夷所思”的程度5中国两会2024:北京能否为陷入困境的经济找到出路6朝鲜借新冠疫情加强边境封锁设施 恐加剧人道危机7中国两会2024:有哪些重要的关注点8中国两会:GDP增速目标仍维持5% 分析称实现该目标更具挑战性9秦刚辞去中国人大代表职务 没有被“罢免”引发关注10Taylor Swift新加坡演唱会,为何让东南亚邻国心存芥蒂BBC News, 中文BBC值得信赖的原因使用条款隐私政策Cookies联络BBCDo not share or sell my info© 2024 BBC. BBC对外部网站内容不负责任。 阅读了解我们对待外部链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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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监管不能留死角

李华林

2021年12月25日08:27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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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虚拟货币“挖矿”监管不能留死角

  近期,浙江省纪委监委、省委网信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了全省7个地区20家国有单位的36个IP地址,查纠了一批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的违规违纪行为,地方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取得新突破。

  今年以来,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持续加码。早在5月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就定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紧接着,工信部、发改委等部门和各地区接连出台相关措施,加大核查整治“挖矿”力度,机构等规模化“挖矿”在国内基本被清除,大量“矿场”已关停或搬迁到海外。

  但由于体量小、隐匿性强,一些个人“挖矿”行为依然存在。其中,既有网吧经营者利用配备的高性能显卡电脑“挖矿”,也有部分销售显卡、硬盘的商家自行“挖矿”,甚至还有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公共资源参与“挖矿”,等等。

  由于“挖矿”产业链长、专业性强,涉及矿机生产、能耗双控、数据监测、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部分地区部门之间存在沟通衔接不畅、权责关系模糊等问题,对个人“挖矿”行为仍留有监管盲区,让部分散户钻了空子。

  虚拟货币“挖矿”属于落后工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节约优先,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在生产领域,推进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循环利用。这更是对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提出高要求,即便是小体量的个人“挖矿”行为也不容忽视。

  对虚拟货币“挖矿”不留监管死角。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加强协调合作,共享监管信息,破解个人“挖矿”难监测、难排查等难题,形成整治合力;另一方面还要善用技术手段,从能耗、算力、资金流向等多方面跟踪侦破,做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让散户“挖矿”无处遁形。

  总体来看,在各部门各地区的集中整治下,目前无论是规模化“挖矿”还是分散式“挖矿”均得到了有效治理,未来随着监管盲区的一一扫除,相信距离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目标的实现不会太遥远。

(责编:李楠桦、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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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 2021年11月23日 06:12:26

法治日报 | 2021年11月23日 06:12:26

原标题:多部门联合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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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发改委通报:我国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业界指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然而,近年来却流行起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有的甚至以此进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以来,多部门联合开展全面全链条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  业内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虚拟货币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在中国境内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都将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全面取缔或关闭。  持续高压态势  欢迎监督举报  11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值得注意的是,在通报肖毅违纪违法的问题中有一条提及,肖毅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这是我国首例政府公职人员因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受到严肃处理。  在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发改委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以高压态势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  对此,业内人士评析,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还是分散式的个人“挖矿”,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此次,发改委对非法“挖矿”持续整治,不仅严查国有单位机房“挖矿”,个人行为也存在风险。目前各省市区已开展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排查工作,包括IP地址总数、IP地址归属和性质等。  11月17日,贵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举报电话的公告》表示,该市将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开通整治举报渠道,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举报。举报受理范围包括: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企业、网吧;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扰乱金融秩序  消耗能源资源  所谓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以比特币为例,实质是以专用计算机节点为比特币系统计算随机哈希函数的正确答案,进而争夺区块的记账权,从而获得比特币奖励。  而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危害,首先就是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辉分析指出,现如今比特币的价格主要是由投资者参与其中,通过大量资本的买进卖出来推动比特币的价值不断上涨。但这种虚拟货币具有极高的投资风险,如果有巨量、大额资本都抽身离场,那么比特币价格将会大幅下挫、缩水,众多散户投资者很有可能赔得一干二净,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更何况目前还有很多虚拟货币主要应用于灰色地带。近年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很多电信诈骗资金都流入虚拟货币市场,骗子用骗来的钱,去购买虚拟货币,因为虚拟货币是匿名的,造成的结果就是难以追回涉案资金。  这些违法犯罪的资金再加上其他大量投资资金聚集,成为推升虚拟货币价格一路飙升的“背书资本力量”,会给那些参与其中的,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  同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还会消耗大量能源资源。据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在虚拟货币的“挖矿”上耗电量为1340亿度电。每“生产”一个比特币,消耗的能量相当于三口之家一年的用电量。大规模的非法“挖矿”活动将对我国能源电力消耗造成很大冲击,不利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为此,国家发改委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再加上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中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非法属性  实施联合围剿  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力度整治非法“挖矿”活动。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实,这已经不是央行第一次强调虚拟货币的非法属性了。  早在2013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还强调公民投资、使用这类虚拟货币需谨慎,一旦发生纠纷极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分析指出,上述监管层的一系列举措传递了十分明确的信号:对待虚拟货币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当前政策主基调已经明确,那就是不设增量,退出存量。  “未来中国将全面退出虚拟货币领域。虚拟货币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在中国境内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都将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全面取缔或关闭。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些企图在中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炒作的机构或平台要马上收场。”施正文说。

编辑: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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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发改委:将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2021年11月17日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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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发改委:将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会上介绍了目前粮食生产、储备与煤炭的供应情况,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表态。孟玮表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发改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

  我国粮食、煤炭供应能够保障

  目前,粮食生产、储备与煤炭的供应情况备受各界关注。在本次发布会上,孟玮首先指出,当前粮食生产总体向好。全国粮食产量将连续7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为国内粮食市场供应奠定坚实基础。从粮食储备供应看,总量充足。政府储备规模稳中有增,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企业商品库存增加较多,小麦和稻谷商品库存均同比增加50%以上,防范风险能力有效增强;36个大中城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5天及以上市场供应量。

  孟玮表示,为确保粮食安全稳定供应,发改委将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健全粮食支持保护政策体系、提高粮食储备调控能力、开展重要农产品国际合作。在健全粮食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上,发改委将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奖补力度,让农民种粮有钱挣、让主产区重农抓粮不吃亏。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

  在能源保供方面,孟玮表示,近期,发改委提出一系列针对煤炭的保供稳价措施。随着相关措施逐步落实,成效日益显现。从产量看,煤炭产量较快增加。从存煤看,电厂存煤持续提升。从价格看,煤炭期现货价格大幅回落。随着全国煤炭产量和市场供应量持续增加,电厂供煤、存煤和港口煤炭场存煤水平还将进一步提升,今冬明春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够得到可靠保障。

  此外,对于今冬天然气供应形势,孟玮指出,受当前全球天然气供需形势紧张、气价暴涨影响,今年供暖季全国天然气供需总体紧平衡,高峰时段部分区域供需矛盾可能较为突出。

  将开展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整治

  日前,发改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建制度、抓监测,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孟玮表示,由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所以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

  孟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孟玮表示,下一步,发改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发改委还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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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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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发改委 孟玮 煤炭 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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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织防范网络,淘汰虚拟货币“挖矿”-新华网

密织防范网络,淘汰虚拟货币“挖矿”-新华网

新华网 > > 正文 2022 01/21 09:41:11 来源:科技日报

密织防范网络,淘汰虚拟货币“挖矿”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密织防范网络,淘汰虚拟货币“挖矿”

2022-01-21 09:41:11

来源:科技日报

 

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将电力投向实体经济,是出于工业生产产值的考虑,也是出于保证供应链、产业链正常运转,防止缺电导致就业形势下滑的考虑。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以比特币、以太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互联网平台热炒,部分地方建设了一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部分“挖矿”项目打着发展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旗号,甚至假冒云计算、数据中心等名义来逃避监管。

  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但依托区块链底层技术,具有匿名性、无准入门槛、无合法资金来源审查等特点。日前,国家发改委修改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增加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至此,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正式纳入淘汰类产业。

  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指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邓建鹏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需要网络节点运行、维护,将每一特定时间的交易信息打包上链,从而获得系统发行的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而运行这些网络节点的个人或机构被业界称为“矿工”,这些计算节点则被称为“矿机”。“矿工”通过购买专用计算机设备竞争交易信息记录上链的权力,并向整个区块链系统播报,这种过程和行为俗称为“挖矿”。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邓建鹏说,虚拟货币没有锚定现实社会的资产,其价格涨跌与投资者的共识、未来预期和情绪密切相关。因此,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暴跌往往是常态。虚拟货币交易所多为境外法人实体,远离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是一些市值较小的币种极易受到庄家操控,使不明真相的大量散户成为庄家、大户与交易平台联合收割的“韭菜”。自2021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已发生若干起因从事高倍数虚拟货币期货交易而倾家荡产的极端风险事件。

  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二级巡视员孔长青说,2021年,公安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通道,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

  “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

  由于大量民间资本进入“挖矿”领域,使得原本可服务于实体经济或其他数字经济的资本大量流失。此外,“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也加大了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的压力。

  虚拟货币“挖矿”的能源消耗有多大?2021年,内蒙古、青海、云南等地纷纷排查并关停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比如在2021年前9个月,内蒙古清理关停了45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理论上可每年节电65.8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200万吨标准煤。去年10月,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发布工作动态表示,在全面排查该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过程中,监测发现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每秒达136.77兆,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达4502个,耗能26万度/天。云南省能源局在去年12月披露了云南省中小水电站向比特币“挖矿”非法供电实现“清零”。据初步测算,云南中小水电向比特币“挖矿”非法供电“清零”后,全年可节约电量20亿千瓦时。

  为提高算力,成千上万台“挖矿”的“矿机”集聚一起,形成超大规模的“矿池”,大量依赖火力发电的“矿池”造成巨大的碳排放以及空气污染。2021年4月,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的学者发表了《中国比特币区块链运行的碳排放量与可持续性的政策评估》。该论文指出,我国的“矿工”曾占比特币网络算力的75%以上。若没有政策干预,我国比特币区块链的年能耗预计将在2024年达到峰值296.59太瓦时(1太瓦时等于1万亿瓦时),将会产生1.305亿吨碳排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说,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稳定器。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将电力投向实体经济,是出于工业生产产值的考虑,也是出于保证供应链、产业链正常运转,防止缺电导致就业形势下滑的考虑。“从这个角度看,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保证工业用电,是正确且必要的。”盘和林说。

  做好全链条治理工作,严防“死灰复燃”

  虚拟货币以及“挖矿”活动影响我国金融和电力保供的安全,监管部门也连续出台政策进行打击和限制。到2021年底,我国虚拟货币“挖矿”的大型矿场已基本清零。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通知》为加大力度彻底清理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活动提出了纲领和完善的处理办法。其中包括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或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限期淘汰等。

  随后,海南省发改委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同时不允许虚拟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从体制机制建设来看,对“挖矿”活动的防范体系也越来越立体。根据《通知》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清查工商登记、电力部门监测异常用电、电信部门核查“挖矿”网络流量、银行部门监测异常资金流动情况、网信部门推动交易所等衍生机构整改退市等,通过建章立制,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打击虚拟数字货币“挖矿”和交易,解决以往的假数据中心、假出海、假交易等问题,挤压虚拟货币的生存空间。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从源头抓起,认清‘挖矿’出现的国际背景、巨大隐患和现实危害,提醒居民远离‘挖矿’活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说,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对有序推进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金融秩序,推动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李 禾) 【纠错】 【责任编辑:郑伟】 阅读下一篇: 深度观察 融媒集萃

密织防范网络,淘汰虚拟货币“挖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