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token钱包下载2.|一台个人电脑挖矿违法吗
imtoken钱包下载2.|一台个人电脑挖矿违法吗
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 - 知乎
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挖矿挖矿机比特币矿机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关注者12被浏览69,097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2添加评论分享5 个回答默认排序布道者 关注国家主要禁的是那些蹭电费补贴的大矿场,那些矿场在大西北利用当地廉价的风电水电挖矿,造成电资源流失。个人挖矿属于个人自由,并没有明令禁止。在网吧上网你相当于购买了电脑使用权,用来挖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挖矿收益应该覆盖不了网费,不然精明的网吧老板都自己挖矿了。也有些网吧有高配置的显卡,老板会安装后台挖矿程序,你上网过程中不知不觉后台就在挖矿。你能想到网吧挖矿,有大聪明打起了电器卖场的主意。可以看看这篇报道,撸羊毛的人无处不在。发布于 2021-05-29 12:23赞同 35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以太坊矿机以太坊ETH比特币BTC挖矿机 关注你交了网费,怎么用是你的事。发布于 2021-05-29 13:57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新浪首页
新闻
体育
财经
娱乐
科技
博客
图片
专栏
更多
汽车
教育
时尚
女性
星座
健康
房产历史视频收藏育儿读书
佛学游戏旅游邮箱导航
移动客户端
新浪微博
新浪新闻
新浪财经
新浪体育
新浪众测
新浪博客
新浪视频
新浪游戏
天气通
我的收藏
注册
登录
区块链 >
正文
行情
股吧
新闻
外汇
新三板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市场资讯
新浪财经APP
缩小字体
放大字体
收藏
微博
微信
分享
腾讯QQ
QQ空间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我要反馈
投顾排行榜
收起
人气榜
跟牛人买牛股
入群讨论
今日热度
问股榜
立即问股
今日诊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APP专享直播
上一页下一页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相关新闻
加载中
点击加载更多
财经头条作者库
最近访问
我的自选
01/瑞士雀巢Nespresso工厂查获逾500公斤可卡因02/山东蓝翔校长被前妻举报:私藏枪支、强奸…跪求彻查!狗血剧情再添震惊03/房企业绩表现“过山车”:万科净利润同比下降45.7% “利润王”中海地产也下滑04/刚给CEO涨工资就在中国被罚10万,lululemon这是膨胀了吗?05/男子烫发头上被分12个区收费 想打折再办张卡06/进一步纾困中小微企业 国务院又有三方面新部署07/“因为出了叛徒,亚速钢铁厂被俄军攻入”08/中国恒大发布重要消息!09/万亿宁德时代,被矿产商掐住了咽喉!10/美国国防部不承认!
01/深夜突发!美股“血流成河”:史诗级暴跌1200点,纳指狂泻5%!国常会出手: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02/十年期美债收益率升破3%!五原因致美股狂跌美元飙升 五巨头一夜蒸发3.3万亿03/美股突然崩了,四大原因揭秘!“女股神”基金已腰斩,恒生科指大跌,中金高呼涨错了!04/收盘:美股惨遭血洗 道指狂泻千点纳指跌5%05/股东懵了!投资不如买理财?雅戈尔10年前30亿本金入股,如今几乎“平价”出售……06/快讯:海康威视再度触及跌停 成交超26亿元07/万亿"宁王"重挫,222亿资金疯狂抄底!董事长紧急回应:公司成长潜力巨大08/午评:沪指跌2.3%失守3000点 国产软件概念股掀涨停潮09/2022年5月6日涨停板早知道:七大利好有望发酵10/加息靴子落地 机构静待股市反弹机会
01/节后首日大跌超6%!中信银行领跌银行股,400亿配股募资惹的祸?来看业界分析02/多国央行启动加息 我国货币政策立足“稳”相机“动”03/3家大行被罚1011万,均涉及贷款问题!04/5月6日在售高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一览05/名下莫名多出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 逾期金额50余元期间还有人还过部分钱06/汇丰控股分拆上市呼声再起 中国平安公开回应07/银行理财市场4月有所企稳 加码固收看好权益类资产08/数据错报漏报瞒报问题突出 45家银行险企被监管通报批评09/与众不同!邮储、招行等10家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有何深意?10/一季度10家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 信贷投放持续发力
7X24小时
徐小明 凯恩斯 占豪 花荣 金鼎 wu2198 丁大卫 易宪容 叶荣添 沙黾农 冯矿伟 趋势之友 空空道人 股市风云 股海光头
伍戈
高声谈:
个保法和征信管理办法的关系
滕泰:
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五大观念
张明:
新发展阶段金融安全与策略
薛洪言:
基金赚钱、基民亏钱?
任泽平:
美国经济形势如何?
交易提示
操盘必读
证券报
最新公告
限售解禁
数据中心
条件选股
券商评级
股价预测
板块行情
千股千评
个股诊断
大宗交易
财报查询
业绩预告
ETF期权
类余额宝
基金净值
基金对比
基金排名商品行情
外盘期货
商品持仓
现货报价
CFTC持仓
期指行情
期指持仓
期指研究
行业指数
权重股票
期货名人
专家坐堂
高清解盘
期货入门
各国国债
期市要闻
期货研究
机构评论
品种大全外汇计算器
人民币牌价
中间价
美元指数
直盘行情
所有行情
美元相关
人民币相关
交叉盘
拆借利率
货币分析
机构观点
经济数据
专家坐堂
分析师圈
国债收益率
全球滚动
CFTC持仓
比特币外汇计算器
黄金资讯
白银分析
实物金价
ETF持仓
黄金TD
白银TD
金银币
专家坐堂
基础知识
现货黄金
现货白银
现货铂金
现货钯金
高清解盘
黄金吧 白银吧
黄金分析
CFTC持仓
叶檀
凯恩斯
曹中铭
股民大张
宇辉战舰
股市风云
余岳桐
股海战神
郭一鸣
赵力行
淘气天尊:破三千点乃是主力打压吸筹郭一鸣:3000点再次面临挑战趋势巡航:无量下跌 下周将是加仓机会钱老炮:暴跌是吓人还是埋人 就看一个细节张春林:跳空下行 红五月要黄了吗股海光头520:分析五月的投资方向量化伏妖:当心遇阻魅仙儿论市:关注3043点的得失黄家茶社:缩量阳瞻前顾后股海灯塔:击破昨天低点阴线洗盘老封看盘:尾盘变脸下跌 新一轮下跌真来了闵非:调整后还可再反弹
叶檀
凯恩斯
曹中铭
股民大张
宇辉战舰
股市风云
余岳桐
股海战神
郭一鸣
赵力行
淘气天尊:破三千点乃是主力打压吸筹郭一鸣:3000点再次面临挑战趋势巡航:无量下跌 下周将是加仓机会钱老炮:暴跌是吓人还是埋人 就看一个细节张春林:跳空下行 红五月要黄了吗股海光头520:分析五月的投资方向量化伏妖:当心遇阻魅仙儿论市:关注3043点的得失黄家茶社:缩量阳瞻前顾后股海灯塔:击破昨天低点阴线洗盘老封看盘:尾盘变脸下跌 新一轮下跌真来了闵非:调整后还可再反弹
董明珠还能为格力奋战多久?|《至少一个小时》
梁建章:中国人口衰竭的速度前所未有
冷友斌回应网友质疑:说价格高 对飞鹤不公平!
王中军:我喜欢比较“江湖”一点的人
:券商开户专属通道:新客专享理财福利多多 昭明长小童:家联科技最新公告:拟取得家得宝75%股权 做投资的小鹤老师:明天需要关注几条主线:1. 阿兹夫定产业 资本小鹈鹕:美联储将基准利率上调50个基点至0.75 QuantHedgeFund:#量化对冲基金#机构分析:金价交投于2月 短线掘金小梅:小金属板块股票,也算是冷门股票之一 QuantHedgeFund:#量化对冲基金#市场消息:荷兰监管机构A 兴业投资:美联储如期加息,美元暴跌近100点
05-10
联翔股份
603272
-- 05-10
骏创科技
833533
12.5 05-09
阳光乳业
001318
9.46 05-06
中科江南
301153
33.68 05-06
普蕊斯
301257
46.8
投顾直播
更多>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新浪简介|广告服务|About Sina
联系我们|招聘信息|通行证注册
产品答疑|网站律师|SINA English
Copyright © 1996-202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百度首页
商城
注册
登录
网页
资讯
视频
图片
知道
文库
贴吧采购
地图更多
搜索答案
我要提问
百度知道>提示信息
知道宝贝找不到问题了>_
该问题可能已经失效。返回首页
15秒以后自动返回
帮助
| 意见反馈
| 投诉举报
京ICP证030173号-1 京网文【2023】1034-029号 ©2024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知道协议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新浪首页
新闻
体育
财经
娱乐
科技
博客
图片
专栏
更多
汽车
教育
时尚
女性
星座
健康
房产历史视频收藏育儿读书
佛学游戏旅游邮箱导航
移动客户端
新浪微博
新浪新闻
新浪财经
新浪体育
新浪众测
新浪博客
新浪视频
新浪游戏
天气通
我的收藏
注册
登录
区块链 >
正文
行情
股吧
新闻
外汇
新三板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市场资讯
新浪财经APP
缩小字体
放大字体
收藏
微博
微信
分享
腾讯QQ
QQ空间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我要反馈
投顾排行榜
收起
人气榜
跟牛人买牛股
入群讨论
今日热度
问股榜
立即问股
今日诊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APP专享直播
上一页下一页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相关新闻
加载中
点击加载更多
财经头条作者库
最近访问
我的自选
01/瑞士雀巢Nespresso工厂查获逾500公斤可卡因02/山东蓝翔校长被前妻举报:私藏枪支、强奸…跪求彻查!狗血剧情再添震惊03/房企业绩表现“过山车”:万科净利润同比下降45.7% “利润王”中海地产也下滑04/刚给CEO涨工资就在中国被罚10万,lululemon这是膨胀了吗?05/男子烫发头上被分12个区收费 想打折再办张卡06/进一步纾困中小微企业 国务院又有三方面新部署07/“因为出了叛徒,亚速钢铁厂被俄军攻入”08/中国恒大发布重要消息!09/万亿宁德时代,被矿产商掐住了咽喉!10/美国国防部不承认!
01/深夜突发!美股“血流成河”:史诗级暴跌1200点,纳指狂泻5%!国常会出手: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02/十年期美债收益率升破3%!五原因致美股狂跌美元飙升 五巨头一夜蒸发3.3万亿03/美股突然崩了,四大原因揭秘!“女股神”基金已腰斩,恒生科指大跌,中金高呼涨错了!04/收盘:美股惨遭血洗 道指狂泻千点纳指跌5%05/股东懵了!投资不如买理财?雅戈尔10年前30亿本金入股,如今几乎“平价”出售……06/快讯:海康威视再度触及跌停 成交超26亿元07/万亿"宁王"重挫,222亿资金疯狂抄底!董事长紧急回应:公司成长潜力巨大08/午评:沪指跌2.3%失守3000点 国产软件概念股掀涨停潮09/2022年5月6日涨停板早知道:七大利好有望发酵10/加息靴子落地 机构静待股市反弹机会
01/节后首日大跌超6%!中信银行领跌银行股,400亿配股募资惹的祸?来看业界分析02/多国央行启动加息 我国货币政策立足“稳”相机“动”03/3家大行被罚1011万,均涉及贷款问题!04/5月6日在售高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一览05/名下莫名多出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 逾期金额50余元期间还有人还过部分钱06/汇丰控股分拆上市呼声再起 中国平安公开回应07/银行理财市场4月有所企稳 加码固收看好权益类资产08/数据错报漏报瞒报问题突出 45家银行险企被监管通报批评09/与众不同!邮储、招行等10家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有何深意?10/一季度10家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 信贷投放持续发力
7X24小时
徐小明 凯恩斯 占豪 花荣 金鼎 wu2198 丁大卫 易宪容 叶荣添 沙黾农 冯矿伟 趋势之友 空空道人 股市风云 股海光头
伍戈
高声谈:
个保法和征信管理办法的关系
滕泰:
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五大观念
张明:
新发展阶段金融安全与策略
薛洪言:
基金赚钱、基民亏钱?
任泽平:
美国经济形势如何?
交易提示
操盘必读
证券报
最新公告
限售解禁
数据中心
条件选股
券商评级
股价预测
板块行情
千股千评
个股诊断
大宗交易
财报查询
业绩预告
ETF期权
类余额宝
基金净值
基金对比
基金排名商品行情
外盘期货
商品持仓
现货报价
CFTC持仓
期指行情
期指持仓
期指研究
行业指数
权重股票
期货名人
专家坐堂
高清解盘
期货入门
各国国债
期市要闻
期货研究
机构评论
品种大全外汇计算器
人民币牌价
中间价
美元指数
直盘行情
所有行情
美元相关
人民币相关
交叉盘
拆借利率
货币分析
机构观点
经济数据
专家坐堂
分析师圈
国债收益率
全球滚动
CFTC持仓
比特币外汇计算器
黄金资讯
白银分析
实物金价
ETF持仓
黄金TD
白银TD
金银币
专家坐堂
基础知识
现货黄金
现货白银
现货铂金
现货钯金
高清解盘
黄金吧 白银吧
黄金分析
CFTC持仓
叶檀
凯恩斯
曹中铭
股民大张
宇辉战舰
股市风云
余岳桐
股海战神
郭一鸣
赵力行
淘气天尊:破三千点乃是主力打压吸筹郭一鸣:3000点再次面临挑战趋势巡航:无量下跌 下周将是加仓机会钱老炮:暴跌是吓人还是埋人 就看一个细节张春林:跳空下行 红五月要黄了吗股海光头520:分析五月的投资方向量化伏妖:当心遇阻魅仙儿论市:关注3043点的得失黄家茶社:缩量阳瞻前顾后股海灯塔:击破昨天低点阴线洗盘老封看盘:尾盘变脸下跌 新一轮下跌真来了闵非:调整后还可再反弹
叶檀
凯恩斯
曹中铭
股民大张
宇辉战舰
股市风云
余岳桐
股海战神
郭一鸣
赵力行
淘气天尊:破三千点乃是主力打压吸筹郭一鸣:3000点再次面临挑战趋势巡航:无量下跌 下周将是加仓机会钱老炮:暴跌是吓人还是埋人 就看一个细节张春林:跳空下行 红五月要黄了吗股海光头520:分析五月的投资方向量化伏妖:当心遇阻魅仙儿论市:关注3043点的得失黄家茶社:缩量阳瞻前顾后股海灯塔:击破昨天低点阴线洗盘老封看盘:尾盘变脸下跌 新一轮下跌真来了闵非:调整后还可再反弹
董明珠还能为格力奋战多久?|《至少一个小时》
梁建章:中国人口衰竭的速度前所未有
冷友斌回应网友质疑:说价格高 对飞鹤不公平!
王中军:我喜欢比较“江湖”一点的人
:券商开户专属通道:新客专享理财福利多多 昭明长小童:家联科技最新公告:拟取得家得宝75%股权 做投资的小鹤老师:明天需要关注几条主线:1. 阿兹夫定产业 资本小鹈鹕:美联储将基准利率上调50个基点至0.75 QuantHedgeFund:#量化对冲基金#机构分析:金价交投于2月 短线掘金小梅:小金属板块股票,也算是冷门股票之一 QuantHedgeFund:#量化对冲基金#市场消息:荷兰监管机构A 兴业投资:美联储如期加息,美元暴跌近100点
05-10
联翔股份
603272
-- 05-10
骏创科技
833533
12.5 05-09
阳光乳业
001318
9.46 05-06
中科江南
301153
33.68 05-06
普蕊斯
301257
46.8
投顾直播
更多>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新浪简介|广告服务|About Sina
联系我们|招聘信息|通行证注册
产品答疑|网站律师|SINA English
Copyright © 1996-202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百度首页
商城
注册
登录
网页
资讯
视频
图片
知道
文库
贴吧采购
地图更多
搜索答案
我要提问
百度知道>提示信息
知道宝贝找不到问题了>_
该问题可能已经失效。返回首页
15秒以后自动返回
帮助
| 意见反馈
| 投诉举报
京ICP证030173号-1 京网文【2023】1034-029号 ©2024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知道协议
个人一台家用电脑挖矿被查了,签了承诺书,对个人以后有什么影响? - 知乎
个人一台家用电脑挖矿被查了,签了承诺书,对个人以后有什么影响?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挖矿挖矿机btc挖矿个人一台家用电脑挖矿被查了,签了承诺书,对个人以后有什么影响?关注者54被浏览147,689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9添加评论分享23 个回答默认排序量化交易者david自由职业者,量化交易,区块链研究 关注需要用加密线路,用内核做好加密。ps:目前对于个人来说是违规,对于公司来说,如果还从事wk行为的,那就是违法了。发布于 2022-03-08 14:15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知乎用户第一次听说在家挖矿还被查的。你不是在家挖吧?偷电了吧?发布于 2021-11-24 09:59赞同 57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在家偷偷挖矿会不会被查? - 知乎
在家偷偷挖矿会不会被查?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家偷偷挖矿会不会被查?百分百实力分析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一直在进行,从未停止,继内蒙古、青海、四川、江苏之后,浙江省也全面清理整顿挖矿行为。可以说今年,虚拟货币“挖矿”市场迎来最严监管。前段时间,国内头部的FIL厂商陆续开始被约谈,要求清退。其实就是相当于给你下了通牒,如果不清退,那么就将被列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是要被刑事量刑的,目前多家矿商也是宣布暂停服务,由此可见国家对挖矿这块的态度。不光矿商挖矿违法?现在个人在家挖矿也属于不合法行为,今天有段视频,个人住宅挖矿,也被查了。个人住宅违不违法咱不知道,但是利用家用电挖矿是不允许的。前两天在写文章的时候,有粉丝称自己在家挖矿应该没事吧。难道这个也能查到。你看看上面视频就知道了,想查你还不是分分钟钟的事。而且ip随时都可以定位到你,更别说一些矿商集体挖矿了。挖矿禁止,一些搞资金盘质押挖矿的也是纷纷跑路,一则公告就完事了,矿机没了,钱没了,币也没有得到,这就是所谓的挖矿。其实大多市面高收益的挖矿,无非炒的都是挖矿的概念,灌输的价格不断上涨获得的高额收益,说白了就是搞的资金盘。挖矿暴雷的事件一直不断,我们也曝光多次,少则圈钱几百万,多则上亿。就是因为概念炒的好,才能圈到这么多钱,每一次的暴雷都会产生一波难民。但是暴雷的矿机大多都是假借挖矿之名搞得资金盘,如之前得吉比特、蜗牛星际矿机、未来矿场等。上半年风靡一时的BZZ矿机,现在也不是歇菜了?前期炒的越好,后期就会si的越难看,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不就是看谁包装的牛逼吹的响亮。动不动就上百亿,为什么能吸纳这么大的资金,还不是全靠着媒体的洗脑式轰炸,散户的想象力和资金盘领导人胡诌乱扯,私募溢价上百倍,矿机搞饥饿营销,到头来苦了这些前期投资者和。为什么又严打提供服务以及挖矿行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洗钱,原本每一个公民,每年只有5万美金的外汇,而现在通过比特币的话,可以无限买卖美元,同时也为洗钱的追踪增加了难度。当时就提到第一个是挖矿,第二个就是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洗钱最为严重。发布于 2021-10-19 12:01挖矿比特币 (Bitcoin)虚拟货币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新浪首页
新闻
体育
财经
娱乐
科技
博客
图片
专栏
更多
汽车
教育
时尚
女性
星座
健康
房产历史视频收藏育儿读书
佛学游戏旅游邮箱导航
移动客户端
新浪微博
新浪新闻
新浪财经
新浪体育
新浪众测
新浪博客
新浪视频
新浪游戏
天气通
我的收藏
注册
登录
区块链 >
正文
行情
股吧
新闻
外汇
新三板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市场资讯
新浪财经APP
缩小字体
放大字体
收藏
微博
微信
分享
腾讯QQ
QQ空间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我要反馈
投顾排行榜
收起
人气榜
跟牛人买牛股
入群讨论
今日热度
问股榜
立即问股
今日诊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APP专享直播
上一页下一页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相关新闻
加载中
点击加载更多
财经头条作者库
最近访问
我的自选
01/瑞士雀巢Nespresso工厂查获逾500公斤可卡因02/山东蓝翔校长被前妻举报:私藏枪支、强奸…跪求彻查!狗血剧情再添震惊03/房企业绩表现“过山车”:万科净利润同比下降45.7% “利润王”中海地产也下滑04/刚给CEO涨工资就在中国被罚10万,lululemon这是膨胀了吗?05/男子烫发头上被分12个区收费 想打折再办张卡06/进一步纾困中小微企业 国务院又有三方面新部署07/“因为出了叛徒,亚速钢铁厂被俄军攻入”08/中国恒大发布重要消息!09/万亿宁德时代,被矿产商掐住了咽喉!10/美国国防部不承认!
01/深夜突发!美股“血流成河”:史诗级暴跌1200点,纳指狂泻5%!国常会出手: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02/十年期美债收益率升破3%!五原因致美股狂跌美元飙升 五巨头一夜蒸发3.3万亿03/美股突然崩了,四大原因揭秘!“女股神”基金已腰斩,恒生科指大跌,中金高呼涨错了!04/收盘:美股惨遭血洗 道指狂泻千点纳指跌5%05/股东懵了!投资不如买理财?雅戈尔10年前30亿本金入股,如今几乎“平价”出售……06/快讯:海康威视再度触及跌停 成交超26亿元07/万亿"宁王"重挫,222亿资金疯狂抄底!董事长紧急回应:公司成长潜力巨大08/午评:沪指跌2.3%失守3000点 国产软件概念股掀涨停潮09/2022年5月6日涨停板早知道:七大利好有望发酵10/加息靴子落地 机构静待股市反弹机会
01/节后首日大跌超6%!中信银行领跌银行股,400亿配股募资惹的祸?来看业界分析02/多国央行启动加息 我国货币政策立足“稳”相机“动”03/3家大行被罚1011万,均涉及贷款问题!04/5月6日在售高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一览05/名下莫名多出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 逾期金额50余元期间还有人还过部分钱06/汇丰控股分拆上市呼声再起 中国平安公开回应07/银行理财市场4月有所企稳 加码固收看好权益类资产08/数据错报漏报瞒报问题突出 45家银行险企被监管通报批评09/与众不同!邮储、招行等10家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有何深意?10/一季度10家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 信贷投放持续发力
7X24小时
徐小明 凯恩斯 占豪 花荣 金鼎 wu2198 丁大卫 易宪容 叶荣添 沙黾农 冯矿伟 趋势之友 空空道人 股市风云 股海光头
伍戈
高声谈:
个保法和征信管理办法的关系
滕泰:
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五大观念
张明:
新发展阶段金融安全与策略
薛洪言:
基金赚钱、基民亏钱?
任泽平:
美国经济形势如何?
交易提示
操盘必读
证券报
最新公告
限售解禁
数据中心
条件选股
券商评级
股价预测
板块行情
千股千评
个股诊断
大宗交易
财报查询
业绩预告
ETF期权
类余额宝
基金净值
基金对比
基金排名商品行情
外盘期货
商品持仓
现货报价
CFTC持仓
期指行情
期指持仓
期指研究
行业指数
权重股票
期货名人
专家坐堂
高清解盘
期货入门
各国国债
期市要闻
期货研究
机构评论
品种大全外汇计算器
人民币牌价
中间价
美元指数
直盘行情
所有行情
美元相关
人民币相关
交叉盘
拆借利率
货币分析
机构观点
经济数据
专家坐堂
分析师圈
国债收益率
全球滚动
CFTC持仓
比特币外汇计算器
黄金资讯
白银分析
实物金价
ETF持仓
黄金TD
白银TD
金银币
专家坐堂
基础知识
现货黄金
现货白银
现货铂金
现货钯金
高清解盘
黄金吧 白银吧
黄金分析
CFTC持仓
叶檀
凯恩斯
曹中铭
股民大张
宇辉战舰
股市风云
余岳桐
股海战神
郭一鸣
赵力行
淘气天尊:破三千点乃是主力打压吸筹郭一鸣:3000点再次面临挑战趋势巡航:无量下跌 下周将是加仓机会钱老炮:暴跌是吓人还是埋人 就看一个细节张春林:跳空下行 红五月要黄了吗股海光头520:分析五月的投资方向量化伏妖:当心遇阻魅仙儿论市:关注3043点的得失黄家茶社:缩量阳瞻前顾后股海灯塔:击破昨天低点阴线洗盘老封看盘:尾盘变脸下跌 新一轮下跌真来了闵非:调整后还可再反弹
叶檀
凯恩斯
曹中铭
股民大张
宇辉战舰
股市风云
余岳桐
股海战神
郭一鸣
赵力行
淘气天尊:破三千点乃是主力打压吸筹郭一鸣:3000点再次面临挑战趋势巡航:无量下跌 下周将是加仓机会钱老炮:暴跌是吓人还是埋人 就看一个细节张春林:跳空下行 红五月要黄了吗股海光头520:分析五月的投资方向量化伏妖:当心遇阻魅仙儿论市:关注3043点的得失黄家茶社:缩量阳瞻前顾后股海灯塔:击破昨天低点阴线洗盘老封看盘:尾盘变脸下跌 新一轮下跌真来了闵非:调整后还可再反弹
董明珠还能为格力奋战多久?|《至少一个小时》
梁建章:中国人口衰竭的速度前所未有
冷友斌回应网友质疑:说价格高 对飞鹤不公平!
王中军:我喜欢比较“江湖”一点的人
:券商开户专属通道:新客专享理财福利多多 昭明长小童:家联科技最新公告:拟取得家得宝75%股权 做投资的小鹤老师:明天需要关注几条主线:1. 阿兹夫定产业 资本小鹈鹕:美联储将基准利率上调50个基点至0.75 QuantHedgeFund:#量化对冲基金#机构分析:金价交投于2月 短线掘金小梅:小金属板块股票,也算是冷门股票之一 QuantHedgeFund:#量化对冲基金#市场消息:荷兰监管机构A 兴业投资:美联储如期加息,美元暴跌近100点
05-10
联翔股份
603272
-- 05-10
骏创科技
833533
12.5 05-09
阳光乳业
001318
9.46 05-06
中科江南
301153
33.68 05-06
普蕊斯
301257
46.8
投顾直播
更多>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新浪简介|广告服务|About Sina
联系我们|招聘信息|通行证注册
产品答疑|网站律师|SINA English
Copyright © 1996-202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
“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知乎用户nYtjf7律师法律服务“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办公室文件(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2019年,国家发改委出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挖矿”行业列为淘汰产业,各地方政府据此开始清除“矿场”。但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受政策调整及比特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20年起中国大陆进入“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继续增加。囿于虚拟货币带来的交易炒作风险和节能环保的政策导向要求,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再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境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可谓影响深远。”文 | 刘磊 占青近日,应众多矿主朋友们的私信邀约,我们对挖矿行业新政策做出解读,为矿主朋友们提供一点关于应对新政策的小建议。- 1 -“挖矿”新规的“整治”对象和行为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从整个通知的内容来看,通知主要针对的还是企业、矿场等参与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依据通知的内容,对于存量的挖矿项目和在建、新建的增量挖矿项目,通知表示应当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增量挖矿项目,各级政府部门需严厉打击,严禁投资建设新增挖矿项目,而对于存量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至于具体的实施过程,通知要求应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方式,即既要实现加快退出,又应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而这一规定释放出的信号也表明,在新规出台后,不会也不应对存量的挖矿项目进行较为急迫和严厉的打击。- 2 -继续挖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亦或家庭分散式的挖矿行为,近期矿主朋友们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继续挖矿是否违法?对于这一问题,如果用一句话概况,那结论就是,“挖矿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具体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点:1. 继续挖矿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面临牢狱之灾?目前挖矿行为最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即学界批判良久的口袋罪。《刑法》第225条 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可知,如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争议点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挖矿行为是否违法了国家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从法律层级来说,目前关于整治挖矿行为的多是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故而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合理。第二,挖矿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之一?非法经营罪具体列举的行为除上述法条所列之外,还包括非法买卖外汇、倒卖烟草专卖品、互联网上网服务、擅自出版、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已有规定的具体行为。目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决定、条例等,将挖矿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第三,挖矿是否有扰乱市场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换言之,不能忽略“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要件。尽管这一要件难以判断,但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在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时,应当利用自身对社会生活的经验,通过法益衡量,就具体的挖矿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来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依据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此,可具体参照发改委在通知文件中所言,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的原因 在于,该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 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 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即,整治“挖矿”行为是由于其社会正 面影响较小,且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容易带来虚拟货币炒作热潮等。2. 挖矿行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及处罚力度可能有多大?《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这一文件来对挖矿行为进行处罚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处罚的方式有哪些?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通常来说,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挖矿活动,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可能会采取没收矿机、责令关闭矿场、罚款等方式,但如行政机关认为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挖矿行为可能被罚处的金额,通常应当依照违法犯罪所得等综合因素考量,如做出现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如何处理存量的矿机?早在2021年9月之前,全国各省份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打击、清理挖矿项目,对此,部分矿主咨询到我们,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呢?把矿机放在家里不会也被定为违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吧?把矿机托管运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1. 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目前很多的矿主们都咨询到本律师团队这一问题,严格来说,这并不算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基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为由希望向矿机卖家退货,或者基于相关政策,希望举张已执行完毕的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都并不具有较大可行性,折价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等可能更有利于矿主们挽回部分损失。2. 将闲置矿机放在家中是否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整治挖矿行为,具体方法可能包括异常算力监测、异常用电量监测、IP地址监测等技术手段追踪挖矿行为。理论上而言,矿机闲置在家,并非法律上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未进行挖矿行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较难受到法律上责任追究。3. 把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是属人兼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属人管辖,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而,理论上而言,结合前述非法经营罪等量刑标准,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矿机运往海外挖矿的,如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名时,只要最高刑不低于三年,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当前的法治现状下,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进行挖矿,民事风险是显高于刑事风险的,这里主要是指,托管合同、居间合同等都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即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亦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是否存在执行的可能也是难点。- 4 -写在最后从执法层面来说,在新规出台之前,各地多有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打着“区块链”创新的旗帜,以招商引资等形式吸引“挖矿”企业前来设厂投资,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以合法的方式为这些企业提供税收、用电等优惠。新规出台后,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和用电支持,这种新的产业政策可能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从公正、高效的执法原则而言,我们认为,政府部门既要避免“运动式执法”,更要避免“一刀切”式的暴力执法,在责令“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时候,应当贯彻人性化执法的精神,给予相关企业较为宽松的退出时间表,必要时可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补偿,而非“上行下令,一抓就罚”。从矿主们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否会带来以往整治活动的“运动式执法”色彩尚不可知。但从中央层面已表现出将加大挖矿项目的打击力度,之前盛行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也更多转战向民间分散式、家庭式挖矿,这无疑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但是,监管难不等于无法监管。正如上文所述,对于部分矿主的相关问题,如家庭挖矿违法吗?把矿机运往海外,托管给海外矿场可行吗?我们忠告各位矿主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尝试在法律的边缘游走,整治挖矿是新形势下的政策需求,而将矿机托管至海外矿场的行为,亦是将自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境地,最终很可能血本无归,实在得不偿失。有序处理存量项目,停止增量在建挖矿活动,系各位矿主朋友们应对新规的最佳方式,或许再等不到政策放宽之日,但也不至于将自身置于法律风险或无力的纠纷之中。本文作者:刘磊 | 占青 刘磊,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进典型,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两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已交稿)。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占青,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大量的非诉、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纠纷等案件工作。长期对金融法与民商法方向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已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参与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编辑于 2021-11-10 11:12挖矿比特币 (Bitcoin)挖矿机赞同 175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个人电脑间歇挖矿有多大损害? - 知乎
个人电脑间歇挖矿有多大损害?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个人电脑电脑硬件挖矿btc挖矿电脑显卡个人电脑间歇挖矿有多大损害?去年10月4500买的3070,闲着也是闲着,除了打游戏外,寻思挖矿多少小赚一点点,不然感觉不挖有点浪费这个显卡的性能,问下挖矿对显卡有多大损害?显示全部 关注者578被浏览2,380,384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1171 条评论分享65 个回答默认排序雷诺Renault 紫毛 关注看具体什么显卡,有的卡伤害很大,有的就很小。现在显卡肯定首选挖eth,我就说eth吧。我用自己的卡,叫上几个朋友挖了几天的矿,挖到提现额度就提现跑路了,以最快的速度挖到提现门槛,一共就间歇挖了一周,总共收益1000多块钱吧。我的显卡是RTX3090,我调节之后算力大概110MH/s,功耗和显存频率比较保守,没有按照网上的灰烬版调节,毕竟是自己用的卡,不太敢使劲超。只要你挖过矿就知道,挖矿更多的负载不在GPU核心上,而是在显存上...挖矿时,GPU核心几乎没有负载,而显存是在高强度的超负荷运行。而绝大多数显卡的损坏,也不是因为核心坏了,恰恰就是显存或者供电这类东西坏了。以我自己的卡来说,在之前的benchmark里,我见过显存的最高功耗是135w,外网测试的游戏峰值功耗大约146w,而我在挖矿的时候,显存功耗可以到170w,按照矿老板式的灰烬调节,显存直接180w,吃掉整卡三分之二的功耗,他们手里的3090显存天天撞墙降频。正因为GDDR6X的功耗极高,nv也很少见的在显存上加了温度探针。我的非公3090在这种情况下显存温度最高可达106℃。不管在家里还是学校,我都得拿着大电扇对着显卡吹才能把显存保持在90℃以内,这样才相对安全。但是NV也是很鸡贼的,3090的公版卡在运行4K游戏的时候显存温度也可以达到100℃以上,但是NV跑出来解释说只要不到110℃都是安全的,然后把显存温度墙破天荒的调到了110℃。这是脸都不要了。言归正传,对于绝大多数为了游戏而设计的显卡来说,高强度的显存工作都不在散热设计的考虑范围之内,有很多卡的显存是什么散热措施也没有的,而且不在少数。一些小厂的入门级丐版卡没有散热就算了。连技嘉微星华硕这些一些品牌的中端甚至高端非公,显存也是不被散热器主体覆盖的,而且在30系之前,nv的显卡几乎都是没有显存温度探针的,显存多少度,对不起,你也不知道。3090和3080这两位显存发热大户,在30系才被特殊照顾,即使是特殊照顾了,温度你也看到了,还是那个鸟样。如果你的显卡的显存,被散热覆盖了,一般而言问题都不大,GDDR5和GDDR6显存的功耗都不高,3080以下的卡只要有显存散热,间歇性的挖个一星期到半个月的对显卡寿命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差不多就相当于玩半个月的大型游戏,但是如果你的显存没有覆盖散热,或者是3080以上的显卡,我建议你不要挖,高温对显存这类器件伤害是挺大的,非要挖也请改善一下你显存的工作环境,至少要找个电扇对着他吹或者单独给显存处理散热。有人说电费可能不太够,现在的行情不用担心电费,按现在的挖矿成本,哪怕七毛一度的电,你有张2060以上的卡就不至于亏钱。现在每100MH/s算力是0.005ETH多一点,意思就是一张30算力的2060一天有15块钱以上的收入,2060整机挖矿功耗最多250w左右,开24小时是6度电,就算七毛钱一度的,这种很离谱的电价,成本也就是不到五块钱,你的净利润有10块钱以上。我挖到时候,100算力能挖0.0075ETH,一天就有80多块钱的纯利润。现在的行情只要你的显卡在2060以上,几乎都绝对净赚,成本不会超过总收益的30%...你不如担心怎么挖到提现门槛。别指着挖矿把显卡钱赚回来,赚几杯奶茶,吃几顿火锅就很舒服啦。我个人挖矿也主要是为了了解一下这个行业,赚钱只是玩玩,别太当真。编辑于 2021-03-03 02:20赞同 924293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侯八宝我向你敬礼 关注单张3070还是别折腾了,现在全网算力暴涨,RTX3070就算是显存频率拉1000,算力约等于60MH/s,24h满载一个月才能挖到提币门槛(0.1eth),按目前的币价是1000不到的收益。如果不超频那时间还更长。再者,题主说间歇挖矿,那我默认一天挖8小时吧,那么三个月后才能到提币门槛,那时候币价怎么样太难说了。要说伤害,最大的风险就是显存,挖ETH主要看显存带宽,超显存算力才好看,而且3070没有显存温度传感器,用户看不到显存实时温度。显存坏了最常见的影响就是花屏或者点不亮,厂家也有拒保的可能。所以,挖矿的时候需要用一个转速高的机箱风扇对着显卡背板吹。比如猫头鹰工业扇3000转那种,或者台达暴力扇。GPU核心温度倒还好,现在3070一般都是锁130w功耗挖矿,核心频率比默频还低500多,核心的温度大概在42度左右。此外,电费实际上也没多贵。整个平台输入功耗就算作200w左右,24h就是4.8度,按0.68元居民用电计算,挖到0.1eth大约97.92元。另外有人提到用公司的电脑挖,强烈不建议,商业用电每度1.3元,用电成本是家用的两倍,被抓到量刑相当于偷窃,电用多了牢底坐穿。编辑于 2021-03-02 13:06赞同 28016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知乎用户4J4gRp摘要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来论证“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第一,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第二,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来源baidu)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那些?“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发布于 2022-04-28 01:26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挖矿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律师详解挖矿刑事风险:矿机商挖矿者风险小,支付与云算力存风险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挖矿刑事风险:矿机商挖矿者风险小,支付与云算力存风险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律师详解挖矿刑事风险:矿机商挖矿者风险小,支付与云算力存风险2021-06-08 18:39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作者 |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韩武斌律师 作者授权吴说区块链编辑发布 1 .中国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历史内蒙古率先打起第一枪最早打响禁止“挖矿”第一枪的是2017年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整治办函〔2017〕47号),明确“‘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互金整治办”紧随其后2018年1月份,网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文(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发改委发文出现转机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 “虚拟货币挖矿” 从限制类消失,说明 “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界定为“淘汰产业”。金融委一锤定音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特别提及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是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这一次,禁止“挖矿”已提上全国重点工作。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分别对不同主体进行“挖矿的”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加大节能监查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责问责;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 “挖矿”的,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 “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对网吧等 “挖矿”的,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确立。在频频高压监管之下,矿工也是灵魂拷问:“挖矿”是否还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刑事风险?连续追问之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得分情况视之。就目前而言,与“挖矿”有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生产商、“矿机”服务商与普通“矿工”,这三方主体随着“挖矿”监管力度的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何风险。 2.矿机生产商与普通矿工不应受到打击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还认为购买矿机,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夸大解读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国家之所以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与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币的产出,防止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金融风险。在此目的下,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矿”经营行为,而非提供“矿机”的厂商。而另一个问题,则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而受到监管?答案是并不会。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不涉及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正如广强律所杨天意律师《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所说,“挖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更不会受到监管,既没有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行为违法,也不能处罚购买”矿机“的行为,这与只处罚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3.可能涉嫌哪些罪名非法经营“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是经营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不是一个发售数字代币的行为。再者,“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 ‘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等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如果“矿机”服务商约定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真正隐藏巨大刑事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众多“云挖矿”的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非常依赖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承诺高收益的虚拟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或者出现价格大跌就会产生兑付危机,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已施行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入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调查认定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产不出虚拟币,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外,有刑事风险的是以“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租赁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用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币。此种模式往往会因为宣传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往往存在投币生息的静态收益以及拉人头的动态收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会承诺虚拟币的价值一直会上涨,会获得高回报的虚拟币。 4. 总结综上,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的升级之下,国家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刑事方面的打击。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这些“挖矿”企业在未来很有可能因自身业务的不规范性而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刑事合规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布置天罗地网,“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营造长久可持续的经济效益。欢迎阅读吴说报道精选:火币独家报道、币安独家报道、比特大陆系列、监管与冻卡系列、Filecoin系列、币圈乱象揭弊、矿场监管动态等风险提示根据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读者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本文内容报道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活动推广进行背书,请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吴说区块链刊载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挖矿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 - 知乎
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挖矿挖矿机比特币矿机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关注者12被浏览69,097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2添加评论分享5 个回答默认排序布道者 关注国家主要禁的是那些蹭电费补贴的大矿场,那些矿场在大西北利用当地廉价的风电水电挖矿,造成电资源流失。个人挖矿属于个人自由,并没有明令禁止。在网吧上网你相当于购买了电脑使用权,用来挖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挖矿收益应该覆盖不了网费,不然精明的网吧老板都自己挖矿了。也有些网吧有高配置的显卡,老板会安装后台挖矿程序,你上网过程中不知不觉后台就在挖矿。你能想到网吧挖矿,有大聪明打起了电器卖场的主意。可以看看这篇报道,撸羊毛的人无处不在。发布于 2021-05-29 12:23赞同 35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以太坊矿机以太坊ETH比特币BTC挖矿机 关注你交了网费,怎么用是你的事。发布于 2021-05-29 13:57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简
|
繁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首页 > 政策 >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 国务院部门文件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
打印
收藏
留言
|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回到顶部
登录
注册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涉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_光明网
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涉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_光明网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全部导航
时政
国际
时评
理论
文化
科技
教育
经济
生活
法治
专题
ENGLISH
时政
国际
时评
理论
文化
科技
教育
正在阅读: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涉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首页>
法治频道> 法治要闻
> 正文
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涉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来源:长江日报2022-05-17 08:05
X
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
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私自“挖矿”涉嫌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 长江日报记者邓小龙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 QQ群有人兜售“矿机”
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能“躺赚”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五五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 “在家‘挖矿’是忽悠人”
有人转场代理海外“挖矿”
记者在百度贴吧中搜索到一个“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 不再做网上“挖矿”相关业务
“矿机”公司转型做显卡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某地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 高能耗碳排放量大
“挖矿”弊远大于利
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 自购设备“挖矿”涉嫌违法
托管海外“掘金”隐患重重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链接
■ 什么是虚拟货币?
以数字化形式存在
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
“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
“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
■ “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 购买“矿机”可能遭遇的坑
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
[
责编:袁晴 ]
阅读剩余全文()
相关阅读
您此时的心情
新闻表情排行
日/周
开心
0
难过
0
点赞
0
飘过
0
视觉焦点
安徽煤矿瓦斯爆炸已致7人死亡 四川纳溪区:早茶飘香
最热文章
习语品读|"种下的既是绿色树苗,也是祖国的美好未来" 1
微视频|家事·国事 今年两会,习近平尤为关切这件"新"事 2
《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英文版出版发行 3
习言道|人民政协要发扬优良传统 4
一直的牵挂——总书记的“山水”画 江山如此多娇 5
回声|“总书记,宁波舟山港有了新的硬核实力” 6
中国经济问答丨你关注的中国经济热点问题,九问九答 7
人民日报社论:凝心聚力,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8
亿缕阳光|春天的声音 三场"代表通道"这些话语很难忘 9
以作风转变促工作落实 把生态优势变成发展优势 10
独家策划
2024全国两会
杭州第4届亚残运会
2024年春运
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
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
第三届嘉庚论坛
推荐阅读
让“科普场馆热”持续升温 前不久,中国地质大学逸夫博物馆作为科普场馆类入选2023年“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 2024-03-12 10:49 拥抱前沿技术 开辟生命科学新赛道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健康、养老等民生科技研发应用”“制定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开辟量子技术、生命科学等新赛道”。 2024-03-12 10:48 大力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 无论是颠覆性技术自身的创新突破,还是利用颠覆性技术研发新产品、实现新产品的大规模应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大力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创造更多新产品,催生更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会更加强劲。 2024-03-12 10:34 加强基础研究,培育新质生产力 闫建斌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研究员,围绕紫杉醇生物合成及相关工作,他带领团队钻研了近10年。 2024-03-12 10:33
我实现单个自由基量子自旋转换调控 相关研究成果日前以《单分子自由基中量子自旋转换的调控》为题发表于《自然·纳米技术》。 2024-03-12 10:30 乘势而上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如何进一步打通区域协调发展“经络”?如何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本刊特邀请代表委员进行探讨。 2024-03-11 05:15 致力突破 增强发展新动能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先进生产力,特点是创新。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到大数据,纵观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无一不是科技创新引领推动生产力革新突破,进而催生新的产业形态。”中国科学院院士、兰州大学校长严纯华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2024-03-11 05:35 加强对AI技术研究监测 当前,大模型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的商业应用正在加速落地,已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兴产业之一,但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仍不完备。建议政府、产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构建安全完备的AI治理政策体系。 2024-03-11 05:35
吕春祥代表:科学制定碳排放标准 履职7年,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研究员吕春祥代表每年都会提出碳纤维产业发展的相关建议、议案,同时不断延伸履职触角。 2024-03-11 05:15 庄建球代表:发展制种产业促增收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种业振兴、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着眼促进农民增收,壮大乡村富民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培养用好乡村人才”。 2024-03-11 05:15 委员发言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3月7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上空,一群雨燕飞过蓝天,衔来春意渐浓的讯息。王路还提到,要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形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大布局等。她建议,进一步提升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024-03-08 10:12 万泉代表:加快建立科研长效机制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研究员万泉代表表示,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一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新突破,科技创新对产业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日益增强。 2024-03-08 10:07
农业高质量发展阔步前行 过去一年,我国粮食产量再创新高,乡村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科技和装备支撑稳步增强,农业绿色发展步伐加快。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如何持续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本刊特邀请代表委员畅谈观察和思考。 2024-03-08 10:05 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着眼促进农民增收,壮大乡村富民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培养用好乡村人才”。 2024-03-08 10:04 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加快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力度”。据统计,我国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1.3亿人,占全国老年人口的46.4%,占全国农村人口的26.5%。农村养老是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 2024-03-08 09:11 “四链”融合 破解技术到产品转化难题 王德保透露,中心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发挥河套合作区的区位优势,协同香港、面向全球,在河套合作区建设大湾区国创中心国际总部。 2024-03-07 10:34
国产盾构机有了全系列“中国心” “主轴承的服役寿命与可靠性受到材料、设计、制造技术等多种关键因素制约,研制难度随尺寸增加而倍增。 2024-03-07 10:33 锻造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钢筋铁骨” 为加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力度,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24-03-07 10:30 用好“人工智能+” 赋能产业升级 文生视频、智能家居、智慧工厂……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速度之快、应用范围之广备受瞩目。 2024-03-07 10:27 走,到月球采矿去 月表可开采资源均赋存于月壤/月岩地层中,月球采矿是典型的多资源共采问题。 2024-03-07 10:26
加载更多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关于光明网
报网动态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光明网邮箱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