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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虚拟盘”配资平台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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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199692
分 类
其他;风险提示
发布机构
青岛局
发文日期
1590361020000
名 称
警惕“虚拟盘”配资平台骗局
文 号
主 题 词
警惕“虚拟盘”配资平台骗局
近期,我局接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称在“虚拟盘”配资平台交易后无法出金或者遭受诈骗,要求彻查。所谓“虚拟盘”配资平台,配资操作期间一切交易都是虚拟不存在的,并不会有任何的真实数据,更不能在交易软件上查询到交易数据,在券商中不存在真实交易体现,这种情况我们充值进去的钱,也不能得到安全保障。一些“虚拟盘”配资平台打着“出金快,利息手续费低、操作简单”旗号招揽客户,欺骗投资者入金。一种“虚拟盘”配资平台,使用插入延时插件、修改K线图等手段后台修改数据,在投资者尚未大量入金的情况下,让客户有所盈利,等到投资者追加入金或者大量投入后,让投资者一次性遭受巨额亏损,难以出金。另一种“虚拟盘”配资平台,也称为“对赌盘”,投资者与配资平台形成对赌,配资平台利用多数人亏钱的定律来盈利,如果市场行情不好,投资者股票爆仓,亏损的钱便会进入“虚拟盘”配资平台的腰包。而如果行情好,投资者账面浮盈,虚拟盘配资平台方往往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出金,甚至在资金压力太大时一跑了之。无论是哪种形式,“虚拟盘”配资平台上的交易都没有接入证券公司或交易所的系统,投资者根本没有真正买卖股票,所谓的股票交易只在配资平台开发的交易系统内交易和显示。
目前市面上很多的线上配资平台为“虚拟盘”。在“虚拟盘”配资平台上的配资和交易不是真正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属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范畴,从事上述活动的平台和个人,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如何适用要看具体的犯罪事实。因此,投资者如果遇到“虚拟盘”配资平台无法出金,遭到客服拉黑等的情况,应当保留好有关平台数据、汇款单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及时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虚拟盘”配资骗局,可以从以下几个特征辨别是否属于“虚拟盘”配资骗局:一是着力宣传利息手续费底,如低息配资、出金快、操作简单等;二是无法查询交割单;三是虚拟盘的网址很多是由纯数字构成,服务器大多在境外;四是虚拟盘网站不能在官网在线交易,平台客服会跟你说下载软件才能交易,且下载电脑软件的时候,可能因为平台篡改了代码,软件会引发360安全卫士等报警;五是入金资金被要求打入某个个人或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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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虚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又一起虚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12-26 14:52金改实验室 >字号12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获悉,近期,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破获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涉及金额17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依法扣押作案电脑、手机10余部,受害群众广布多个省份。90后投资理财被骗受害人摇身变成加害人2021年6月8日,四川眉山彭山区公安分局受理了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该案以投资理财为噱头,将群众投资钱财转换为虚拟币,然后在该团伙制作的平台上将虚拟币以比例1:1兑换成“PTC虚拟币”,安排专人负责平台后台操作,以控制涨跌及K线走势。该“投资理财项目”一投入市场,其“低风险高收入”的形式便瞬间吸引了来自四川、云南、贵州、山东、河南、江西等地众多受骗上当者。经过前期侦查,警方发现该起案件的主犯系户籍地为四川眉山仁寿的一对无业情侣。由于前期两人在网上投资“BTCC虚拟币”被骗几十万后,衍生出了用类似手段诈骗别人的想法。1991年出生的胡某和其1999年出生的女友杨某纤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受害人变身加害人,采取了相同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殊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举动两人走上了一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道路。筹备阶段,胡某和杨某纤在网上搜寻了各类数不胜数的投资平台,先是找到“志同道合”者成立了“成都嘉荣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然后找到“沈阳创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一款以自动投资交易和手动投资交易为操作模式的“盛大合约”App。和正规理财投资模式不同的是,“盛大合约”App的跌涨起伏有操盘手,也就是胡某二人高薪聘请的技术人才杨某和敖某洋。平台打造好了,如何让别人心甘情愿的投资,推广平台和吸引投资人成了决定“成败”的关键。投资十万,保本十万,个人账户由自己保管和使用,不定期分取红利……听信了该团队“保本净赚”信誓旦旦的宣传,其诱人的发财机遇瞬间吸引了一批又一批波及多个省份的受害人。返现利益实为本金,跌涨盈利背后暗箱操作将投资人吸引进来,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怎样最大限度地骗走投资人的钱财。为扩大影响、增加“保险”,胡某二人将最初的2人团队拓展到了二十余人的团伙,每个人分工明确,互不干扰,只负责其中一环工作。有的人在网上发布消息充当宣传员骗取投资人,有的人以“真实体验”者出现充当吹鼓手降低受害人的防备意识,还有的人在背后操作……在成功规避了参与人员的权限问题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两人被曝光的风险。被骗人入驻平台,既有自己申请的账号,又有自己才知道的密码,其钱财什么时候在神不知鬼不觉已被转走,这是广大受害群众至今仍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只要受害人将钱投入平台,紧接着就有特定工作人员立即将钱转到其他渠道,但受害人个人账户上仍旧会显示与其投资金额相匹配的数字,即“USDT虚拟币”,所以不容易发现已上当受骗。为了让受害人感觉正规合理、投资有保障,第一次转换的虚拟币在他们平台又被转换成了“PTC虚拟币”。所谓的返利其实就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手法,将后期加入投资人的本金拿一部分反馈给前期投资者,让新进人员感受到返利的真实,以此循环,在无形间成功打消了投资者疑虑,让投资人加大了筹码继续任人宰割。这一操作模式下,所有投资者个人账户里的“钱款”只代表一串毫无价值的数字,也是广大受害者稀里糊涂被骗仍被蒙在鼓里的关键所在。钱在第一时间被转走了,剩下的事情就是如何让这些所谓的“PTC虚拟币”以“正当的理由”逐渐减少。据介绍,投资人在“盛大合约”App上需要缴纳15%的仓位费,购买平台仓位后由平台设定程序自行为客户下单,购买某种货币的跌涨来盈利。前期无数受害人尝到了甜头,但随着时间推移,在返利期限未到、平台维护等借口下,受害人账户里的虚拟币变得越来越少,直至清零。如果亏损了,钱就名正言顺进入骗子口袋;如果盈利了,想要提现就十分困难,因为这是从诈骗团伙的口袋里掏钱,他们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提现时间或者提高提现门槛,不会轻易让受害人拿到钱。一切的背后都是有人在操作K线走势,是涨是跌全是平台运维人员说了算。大部分投资人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以为就是行情波动。在该平台,所有受害人的账户作案团伙能随意进入,随意消耗虚拟币,恶意导致投资人亏损。伴随着时间推移,尤其是后期提现遭遇各种阻拦,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发现“稳赚不亏”只是一句空话。为了追回本金,投资者经过交流组建维权群在平台上讨要结果。但是,从最开始了解、投入、亏损,这一切都是在网上进行,而平台背后究竟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他们不能得知,更找不到有力证据要求平台返还本金。作案手法新颖少见,边学边打寻找突破口主犯人员第一时间在平台将投资人钱转走后,找到一些虚拟币商,用虚拟币形式将钱洗白,然后将钱转存至多个不同的钱包地址账户(胡某事先注册绑定的钱包地址),最后再将不同账户的钱汇聚在一起转走(通过多次层级转账转移到胡某协商好的币商提供的钱包地址内)。在种种成熟的证据链下,公安民警在成都将胡某和杨某纤2人依法逮捕。经过多次、反复地审讯,成功拓展线索,将从犯杨某、敖某洋等6人,制作“盛大合约”App公司相关负责人杨某良、朱某兵2人,虚拟币商3人及若干涉案人员共计24人全部捉拿归案。目前,相关人员已被依法移送起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提醒: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要参加无法验证资质的外汇、期货、黄金、虚拟币等投资。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止损,切勿趋利避害继续注资留有幻想。网络投资需谨慎,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正规途径。如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原题为《四川眉山警方破获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 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责任编辑:郑景昕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理财诈骗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以案释法】利用虚拟炒股平台实施诈骗 一“杀猪盘”团伙被判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法】利用虚拟炒股平台实施诈骗 一“杀猪盘”团伙被判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以案释法】利用虚拟炒股平台实施诈骗 一“杀猪盘”团伙被判刑柯桥法院2022-01-12 16:49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 澎湃号·政务 >字号运营“某某国际”虚拟股票交易软件,1:10配资,组建“翻倍之家”QQ群,群内还有专业的“老师”荐股,“股民”起哄烘托,“专员”指导开户,以小搏大,短短一两天就能赚“好几倍”,尝到“甜头”的股民们没有想到的是,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杀猪盘”骗局。日前,柯桥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虚拟股票交易软件为欺骗手段的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倪某华等9人的诈骗团伙被判刑。案情简介2019年6月,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运营“某某国际”虚拟股票交易软件,通过模拟国家股市大盘走势、按照1:10配资比例强行配资机制、自动平仓机制,诱骗被害人在该软件平台内频繁交易,从而骗取高额手续费,导致被害人资金亏损进而实现平台盈利,且该平台并未对接真正的股市大盘。同年6月,倪某华、李某平、巫某光合伙出资、租赁办公场所、购置设备成为“某某国际”平台代理商,并招募曾某海为业务经理,巫武某、甘某苑、李某军、李某梁、李某炫为业务员。倪某华等9人通过在微博、微信虚构“炒股达人”等身份,诱使被害人加入“散户之家”、“翻倍之家”等QQ群。在QQ群内,倪某华等9人通过虚构“炒股老师”“股民”“市场专员”等骗取他人信任进而推荐“某某国际”平台,并指导被害人在平台“投资股票”,进而骗取财物。法院判决柯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华、李某平、巫某光、曾某海、巫武某、甘某苑、李某军、李某梁、李某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倪某华、李某平、巫某光、曾某海、巫武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甘某苑、李某军、李某梁、李某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最终,结合被告人倪某华等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柯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一年八个月至十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二至八万不等的罚金。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通过虚假配资炒股平台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俗称“杀猪盘”案件。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以及全民理财观念的形成,部分投资人囿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被所谓的股票交流群、投资指导老师等诱导入局,最终被骗导致人财两空。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买卖股票、期货、基金等,一定要摆正心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在正规平台购买,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投资推荐,谨防陷入投资诈骗陷阱。供稿:刑事审判庭原标题:《【以案释法】利用虚拟炒股平台实施诈骗 一“杀猪盘”团伙被判刑》阅读原文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消失的1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消失的144万泰达币,法院判决揭露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2023-04-15 15:53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来源丨元宇宙简史编写丨元宇宙简史编辑部【元宇宙导读】本文将从泰达币是什么?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如何诈骗?法院如何判决?等三个部分展开。近日,四川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通过自制虚假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通过非法经营“盛大合约”虚假的虚拟币投资平台诱骗客户购买泰达币后兑换平台专有的虚假虚拟货币PTC,骗得客户1443981泰达币,折合人民币940多万元。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虚拟货币投资风险的关注。01、泰达币是什么?泰达币(USDT)是一种数字货币,其价值意在反映美元的价值。泰达币于2014年推出,其目的是创建一种稳定的加密货币,可像数字美元或“稳定币”一样使用。 泰达公司声称,每发行1美元的泰达币,他们会相对保留1美元的资产储备。泰达币可以在多个区块链上运行,如比特币、以太坊、波场等。泰达币作为应用最广泛的稳定币,其价格总体上围绕美元波动,类似外汇汇率波动,受到汇率、供需等多方影响。泰达币可以在各大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平台买卖,也可以用来购买其他虚拟货币或进行跨境支付等。02、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如何诈骗?根据眉山市彭山区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利用自己开发的“盛大合约”虚拟货币投资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推广。该平台声称用户可以通过购买泰达币后兑换成平台专有的虚拟货币PTC,并进行各种投资理财项目,如期货合约、云算力、矿机等,获得高额回报。该平台还设置了推荐奖励制度,鼓励用户邀请他人注册并充值。实际上,“盛大合约”平台并没有真正进行任何投资活动,而是通过操纵PTC的价格和收益率,吸引用户不断充值,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迟用户提现。该平台所使用的PTC也是完全虚构的,并没有任何价值或流通性。被告人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940多万元,并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03、法院如何判决?眉山市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为非法占有财物,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为非法占有财物,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发展下线、层级返利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应当以数罪并罚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人违法所得的泰达币及其他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件是我国首例涉及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诈骗和传销的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该案件表明,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存在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公众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谨防上当受骗。严正声明:本文为元宇宙简史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内容仅供参考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读者若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风险自担。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盛大合约虚拟币诈骗案#盛大合约#虚拟币传销#虚拟币投资骗局#虚拟币陷阱#虚拟币网络传销#虚拟货币#加密货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近期发生多起炒虚拟货币被诈骗案,警方发布紧急预警!_腾讯新闻
近期发生多起炒虚拟货币被诈骗案,警方发布紧急预警!_腾讯新闻
近期发生多起炒虚拟货币被诈骗案,警方发布紧急预警!
遭遇电信诈骗损失3万元,随后网上发布信息寻求帮助,希望能追回被骗钱款,不料却引来骗子再次被骗7万元……9月25日,省公安厅发布一周典型电诈案件预警,提醒广大群众谨防虚假服务、冒充熟人、投资理财、冒充公检法、“杀猪盘”等诈骗手段,同时,希望大家平时多关注电诈案件预警,不断提升反诈意识。如遇诈骗请立即拨打96110报警。
虚假服务类诈骗
9月16日,某市赵先生报案称自己又被骗了。警方了解得知,赵先生今年8月底曾遭遇一次电信诈骗,被骗3万余元,他一直不甘心,想追回损失的钱,便在某平台发布了寻求追款帮助的信息,不久便收到一条私信,对方称自己也被骗过,后来一个“程序员”帮他找回了被骗资金。赵先生便添加了对方提供的“程序员”微信,赵先生向“程序员”发送被骗网址链接、转账卡号、个人信息后,“程序员”发给赵先生一张截图,显示赵先生名下资金可以追回2.8万元。赵先生便给其转账2000元作为报酬,结果对方称赵先生转账未备注,需重新转账,多次操作后对方说由于自己的卡被S先生频繁转账,已被冻结,赵先生必须先帮其垫付开卡费,就这样,赵先生陆续转账7万元后才意识到自己再次被骗。
提示
经历过电信诈骗后,应及时将被骗资料提交警方,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被骗。
冒充熟人、领导诈骗
近期,王女士在某社交软件上收到一条自称是其同事刘某的好友请求,添加好友后,对方向其推荐了张某。添加张某后,张某便经常和王女士聊天,不久后刘某向王女士发送一个投资公司链接,称其现在就在该公司上班,因员工身份无法投资押注,让王女士帮忙押注投资。王女士帮助张某押注投资几天后,对方邀请王女士一起押注投资。王女士在帮助张某操作期间发现该方法赚钱快,便注册了自己的账户,并陆续投资56万余元,直至其发现无法提现,而刘某和张某均失联时才发觉被骗,遂报警。
提示
收到来历不明的好友请求时,一定要高度警惕,多年未见的朋友,一开始交流便与投资、垫付等相关,对方一定目的不纯。请广大网友牢记,不乱点链接,不轻易转账,不随意投资,不轻信人言,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投资理财类诈骗
近日,白银市T先生接到自称是某证券公司客服的电话,由于T先生一直在该证券公司炒股,便听信对方并被拉入一个炒股群里,群里有炒股“老师”每天推荐股票。T先生按“老师”推荐购买股票,小金额买入后获得不菲收益,T先生便相信对方有炒股实力,开始按照对方提示操作。一段时间后该“老师”向T先生推荐了一个炒股APP,称其为购买新股的平台。T先生便在此平台陆续充值70余万元,抛出所有股票后平台显示新股提现需等待十天,T先生在等待提现的日子里接到了白银市反诈中心的电话,才知道被骗,遂报案。
提示
不法分子打着炒股推荐幌子行诈骗之事,这些人一旦拉人入群后,刚开始按其推荐可能会有小额获利,但这只是对方抛出的诱饵,一旦上钩对方便会推荐自制虚假炒股平台,骗取钱财。请牢记,投资理财一定要去正规银行及证券公司。
冒充公检法类诈骗
近日,白银市Q女士接到自称某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对方称Q女士涉嫌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件,现“嫌疑人”已被抓获,并供出Q女士是其同伙,负责帮其团伙洗钱,必须立即配合调查。Q女士信以为真,立即下载了对方推荐的一款视频会议APP,登录该软件接通视频后便有两名身穿警服的人对Q女士进行了询问,并称该案件涉及政府机密,禁止将此事告诉他人,同时让Q女士连夜将其本人和家人的全部资金汇集后转至指定账户证明清白。Q女士转账后,对方又让Q女士贷款,验证Q女士征信是否正常,并要求其将钱继续汇集至他们提供的账户。Q女士在找亲友借钱期间,亲友提醒她遭到电信诈骗,Q女士遂报警,先后损失约110万元。
提示
正规的公检法系统绝不会通过电话办案,一旦接到此类电话,立即拨打96110报警咨询。
“杀猪盘”类诈骗
近日,L先生在某婚恋交友网站认识了一名女子,该女子自称在兰州市榆中县生活,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不久后,该女子透露自己的舅舅是兰州市某证券公司高管,并以带L先生共同投资、使两人结婚有更多存款为由,诱骗L先生在虚假网站进行网络博彩。L先生跟着对方网络博彩几次后发现在赔钱,便停止充钱,对方煽动L先生继续投资遭拒后彻底失去联系。L先生发觉被骗,遂报警。
提示
诈骗分子打着网恋幌子在各大平台挖掘陷阱,“杀猪盘”就是其中一类典型案例。因此,网上交友务必核实信息,防止对方以虚拟身份实施诈骗,当素未谋面的网友忽然提及财物时,要提高警惕。
近期
很多人通过
网络炒虚拟货币
被电信诈骗
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针对此类情况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
网上所谓的“投资专家”
素未谋面的网友 网恋对象
推荐投资理财 炒虚拟币的
都是诈骗
广大市民对此要提高警惕
遇到此类情况一概不要相信
典型案例
今年9月,刘女士(化名)在一个投资交流群被一个陌生人添加好友,刘女士在和对方聊天后发现对方很有投资特别是炒虚拟币的经验,于是添加对方微信。
添加微信后双方聊了几天炒虚拟币相关的话题,刘女士感觉对方非常专业,对方也自称是一个“投资专家”,提出可以带着刘女士一起炒虚拟币赚钱,于是刘女士点击对方发来的链接,下载了一个炒虚拟币的app,按照对方的指导使用该app炒比特币,对方表示该app炒比特币必须用泰达币来充值。刘女士于是通过各类虚拟币交易平台,用自己的个人积蓄购买“泰达币”,将购买得到的“泰达币”充值该app内,充值后在“投资专家”的指导下在平台内进行“炒比特币期权”操作,刘女士先后多次购买泰达币并充值到该平台中。等到九月中旬,刘女士想要将该app中的比特币提现,结果平台客服却表示其账户被冻结无法提现,要求刘女士再次充值,于是刘女士当天再次购买一笔泰达币,并充值到客服提供的交易账户中,但客服还要求刘女士继续充值,刘女士这才意识到被骗了,而自己的多年积蓄都已经被充值到平台中无法提现了。
手法剖析
诈骗分子通过假扮
“投资专家” 网恋交友等各种形式
想方设法引诱被害人
登录虚假的投资理财类平台
(虚假投资理财平台常被包装成
随后诱骗被害人向该平台充值
前期小额投入可以提现
随后诱骗被害人加大金额投入
平台中的数额会一直上涨
但是却无法提现
公安防骗提示
1.不要轻信网络上所谓的投资专家、导师,不加全是陌生人的“投资群”,不轻信陌生人发来的“盈利图”,眼见不一定为实,也可能是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
2. 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的银行、证券公司等官方投资机构,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的网络投资理财,所谓系统漏洞、内幕消息都是诈骗分子的谎言。
3. 不要轻信网络上的投资理财类平台,尤其是炒虚拟币类的投资平台,没有稳赚不赔的投资方式,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4.大市民可以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国家反诈中心app的“APP自检”功能可以帮助市民识别诈骗APP,保护市民财产安全。
公安特别提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十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还提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投资理财”骗局: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虚假盈利图片引诱100余人损失440余万元_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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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李某等人诈骗案
——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伙同多人搭建“富途”“佰盛”等多个虚拟股票配资平台,陆续招募杨某、钱某、孙某等人作为上述平台代理方。平台方统一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平台出入金,代理方虚构自己系正规券商旗下代理、提供高杠杆配资等事实,隐瞒资金实际不流入股市的真相,组织业务员通过发送虚假盈利图片、谎称有“内幕消息”等方式引诱被害人至平台充值,并扮演“荐股老师”“老师助理”指示、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造成被害人本金及手续费等损失,所得款项由平台方及代理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经查,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100余人在上述平台充值后损失440余万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余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诱导被害人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作案手段,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查明尚未归案的代理商刘某,并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余杭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杨某、刘某、钱某等36人提起公诉。对4名情节轻微的业务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该案赃款已基本被挥霍、仅查扣17万余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被告人、被不起诉人退赃退赔共计295万余元,为被害人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
2023年3月至7月,余杭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等3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二万元不等,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代理商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准确认定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未使用拒绝提现、后台操控数据等传统诈骗手段,而是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重仓交易、购买波动股等,迅速放大亏损风险,并从被害人“亏损”的本金和手续费中直接获利,应以诈骗罪依法惩处。
2.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退赃退赔。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流程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捕、诉、审各环节退赃退赔,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退赔态度,依法提出不同幅度的从宽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采用推荐股票、收取开仓费、递延费等更为隐蔽的方式逐步造成被害人亏损,这种新型“投资理财”骗局手段隐蔽,很多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股票交易亏损,被骗钱财而不自知。对于此类“投资理财”骗局,要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识别能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非真实交易”界定网络交易型诈骗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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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真实交易”界定网络交易型诈骗
时间:2022-03-15 作者:孟祥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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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型诈骗,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产品销售信息,待购买者预付钱款后,给付与交易物价值差距较大的物品,实施非接触式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网络交易型诈骗的实质是“非真实交易”,但其表现形式呈现出诸多新特点:一是行为的迷惑性。行为人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媒介,将网络交易作为幌子,使得购买者误以为是正常网络交易行为,从而上当受骗支付钱款。二是犯罪影响的弥散性。因为网络平台交易跨区域、跨时空的特点,决定了犯罪地域广泛和涉及对象众多。三是行为人身份具有虚拟性与隐蔽性。为逃避侦查,行为人往往是流动上网,导致其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认定较难。
与传统诈骗形式相比,该类犯罪模式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网络的虚拟化必然会导致证据类型、司法审查重点等发生变化。
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与认定。当购买者支付钱款,行为人交付了物品,是否可以认定为交易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和区分:
一是对交付物品价值的判断,即行为人交付物品的价值是否与合同标的物相差较大。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交付没有价值的物品,这种情况相当于没有交付标的,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交付假冒伪劣商品冒充品牌物品,这种情况,交付物品与标的物价值差距往往较大,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欺程度较高,购买者因交易受到的损失也较大,该行为构成诈骗。还有一种情况是交付物品价值与标的物相差无几,很难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交付物品价值是否与合同标的物相差较大,可以直观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是经营销售行为还是诈骗行为。行为人合理区间的营利,一般认定为网络经营销售行为;而交付物品与标的物价值差距较大的情况,则被认定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诈骗行为。
二是对交易行为的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行为。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销售产品”为幌子,进而实现非法占有购买者钱款的目的;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实质上实施的仍然是销售行为。判断一种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要界定行为人与购买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意义的交易行为,即买卖双方是否完全实现了基本的交易目的。在市场规则下,实质的交易行为,销售者不仅有获得利润的权利,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通常而言,销售者在交付物品后,应承担售后服务等义务,即当购买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服务存在瑕疵,购买者有权请求销售者维修或退换货,若行为人做的是一次性买卖,封锁购买者救济途径,则难以认定其实施的是实质的销售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是对行为人目的的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通过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一方面,要判断行为人占有他人钱款的手段是否为正常方式,例如,行为人在购买者预付钱款后,通过伪造快递单号等方式故意拖延发货时间,甚至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漏洞,在购买者预付钱款被控制后,再通过交付无价值或与标的物价值悬殊物品的方式占有他人钱款,属于典型的非法占有情形。另一方面,要判断行为人对物品数额的认识,如前所述,当行为人交付的物品与标的物价值差距较大,则可从客观上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分与认定。在认定利用网络实施交易型诈骗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前提下,行为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诈骗信息,符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规定,“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其第5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网络诈骗的未完成形态或未查证情况,对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的行为,分别予以规定,为有效惩治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审查时,可根据行为人发送网络诈骗信息的数量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定;而在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的情形下,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是犯罪数额的计算与认定方法。认定网络交易型诈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行为人交付物品的价值能否从诈骗数额中进行扣除,存在一定争议。“整体财产损失说”认为,应以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数额为准,交付物的价值应从行为人骗得的货款中扣除。理由为:行为人在骗取购买者钱款的同时,交付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可以满足购买者一定需求的物品。“个别财产损失说”认为,不应将交付物品的价值从行为人骗得的钱款中扣除,其理由为:诈骗罪是相对于个别财产的犯罪,购买者丧失了作为诈骗对象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这本身就是损害。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网络交易型诈骗中,行为人所给付的交易物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另据《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指出,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具体到网络交易型诈骗案件情形,交付物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所交付的物品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购买者的损失是其支付的钱款。所以,行为人交付物品的价值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应以被害人支付所有钱款作为行为人诈骗数额。
二是电子证据审查与身份“同一性”认定。网络交易型诈骗犯罪的证据类型是以海量的电子数据为主,电子证据审查尤为关键。行为人所持有的电子设备或第三方电子平台上存储的聊天记录、通讯信息、转账记录、电子记账单等电子数据,成为认定犯罪参与、非法获利的关键。办案人员应严格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电子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予以重点审查。审查过程中,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值得重点关注,该证据是电子数据的检查过程是否合法、电子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经得起同一性检验的“试金石”。在电子数据检查环节,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审查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制作规范性,应注意笔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封存状态的表述,避免出现证据“污染”问题,进而影响事实认定。
审查网络交易型诈骗犯罪主体,不可避免地要认定电子设备是否为犯罪行为人使用,及行为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同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规定,可以通过通话记录、短信、聊天信息、文档等文件内容来进行审查,也可以通过审查域名、IP地址、终端MAC地址、通信基站信息等网络标识信息,综合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与电子设备之间的对应关系。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审查,还可以通过审查行为人网络平台的账户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网络交易型诈骗案中,应先通过从犯罪嫌疑人处查获的电子设备中与其相关的电子数据,确定设备使用主体,再根据其网络交易平台账号数据、交易流水,以及绑定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号信息等确定交易账号使用主体,或与网络交易相关的IP地址、通信基站信息等网络标识信息,确定行为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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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李某等人诈骗案——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日期:2023-12-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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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伙同多人搭建“富途”“佰盛”等多个虚拟股票配资平台,陆续招募杨某、钱某、孙某等人作为上述平台代理方。平台方统一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平台出入金,代理方虚构自己系正规券商旗下代理、提供高杠杆配资等事实,隐瞒资金实际不流入股市的真相,组织业务员通过发送虚假盈利图片、谎称有“内幕消息”等方式引诱被害人至平台充值,并扮演“荐股老师”“老师助理”指示、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造成被害人本金及手续费等损失,所得款项由平台方及代理方按约定比例分成。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100余人在上述平台充值后损失440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至7月,余杭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等3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二万元不等,以诈骗罪判处代理商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风险提示】
诈骗分子采用推荐股票、收取开仓费、递延费等更为隐蔽的方式逐步造成被害人亏损,这种新型“投资理财”骗局手段隐蔽,很多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股票交易亏损,被骗钱财而不自知。请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高收益”“高盈利”“高回报”的承诺,对于此类“投资理财”骗局保持高度警惕,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机构参与投资活动。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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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全媒+|诈骗、洗钱、价格操纵……虚拟货币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新华网
新华全媒+|诈骗、洗钱、价格操纵……虚拟货币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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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5/ 27 16:28:57
来源:新华网
新华全媒+|诈骗、洗钱、价格操纵……虚拟货币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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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全媒+|诈骗、洗钱、价格操纵……虚拟货币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
2021-05-27 16: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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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题:诈骗、洗钱、价格操纵……虚拟货币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
新华社记者吴雨、王辰阳、程思琪
在“币圈”,从“欣喜若狂”到“哀鸿遍野”可以是分分钟的事。暴涨暴跌的价格、天花乱坠的谎言、精心编织的骗局……这些充斥“币圈”的乱象让不少持币人容易落入犯罪分子布下的陷阱。
虚拟货币到底有何“魔力”,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
“当初以为可以一本万利,没想到十几万元血本无归。”江苏无锡市民曹女士告诉记者,2019年她初次踏入“币圈”,尽管知道风险不小,但看着不断飙升的价格,听着身旁人的游说,她还是一口气在贝壳国际平台上投资了好几种“虚拟币”。
一开始,“币值”不断上升,有的价格甚至涨了3倍,曹女士不停追加投资。她觉得只要有人买入,她在中间转手,总不至于亏钱。结果半年多后,平台无法交易提现,她这才惊觉上当。
与曹女士有着类似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尽管有人对这种赚钱方法心生不安,却仍想火中取栗,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很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拿虚拟货币、区块链当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
2020年底,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以虚拟货币为包装的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公开宣判,79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这个犯罪团伙往往“盯上”有经济实力的客户,通过直播间、微信群交流,鼓吹虚拟货币产品的升值空间。客户投入真金白银后,前期虚拟货币会不断上涨,让人小有盈利,诱导客户持续加大投资。当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该犯罪集团会操控虚拟货币断崖式下跌,造成客户亏损的表象,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
可见,虚拟货币“魔力”的背后,往往是高收益的驱使和对高风险的视而不见。
“我每天听课,认真了解币圈,一顿操作猛如虎,结果亏得只剩两块五。”一名“90后”投资者告诉记者,他热衷于新鲜事物、另类投资,5月初看到某币暴涨就投了几万元。没想到几天后因“币圈”大佬几句评论该币大跌,这让他开始怀疑虚拟货币价格背后有“庄家”操控。
近年来,狗币、猫币、猪币、鳗鱼币等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这些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又和这些动物没任何关系,貌似名字就图个“亲切可爱”。
这些“空气币”没有实物依托、不具备应用价值,其扩张模式与圈钱套路高度一致:创始人注册一个空壳公司推出“虚拟币”,前期大量宣传提升热度,诱导人们海外充值购买,巨量持有者操控价格飙升后抛售,价格暴跌令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在专家看来,虚拟货币名义叫“货币”,其实根本不是货币。它既不由哪个国家的货币当局发行,又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充其量就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应成为投机炒作的标的。其中,不少“空气币”发行技术模糊,发行上限不确定,存在巨量持有者,极易被“庄家”操纵价格。
我国监管部门早已注意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带来的风险,不仅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更是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开展专项整治。目前,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首次代币发行(ICO)交易平台已基本肃清。
不过,很多平台把服务器放置在境外,境内行骗、境外数钱,还有不少交易平台从事跨境洗钱,逃避外汇监管。
比特币总数量有限制,具有稀缺性,因此受到一些人的追捧。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难追查、无国界等特征,也成了犯罪分子理想的洗钱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曾公布过一起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枝在前夫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潜逃境外后,将赃款“洗”成比特币,供陈某波在境外挥霍,金额达90多万元。最后,陈某枝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币圈”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国际协作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的“灰色空间”正在越收越窄。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大幅反弹。面对乱象横生的“币圈”,国务院金融委日前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相关协会联合发文,提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专家提醒,投资者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行为。不要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不要盲目跟风炒作,时刻警惕投机风险,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纠错】
【责任编辑:王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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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股票交易平台诈骗1260余万元 16人获刑罚
2023-05-25 10:51:12
中国法院网讯(黄卫明 甘兆扬)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巨额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朱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杨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起,被告人邹某先后招募多人组建四个小组,安排小组成员诱骗被害人进入虚假股票交易平台投资,由邹某根据诈骗金额按比例,向小组成员分发提成。在诈骗过程中,邹某为四个小组租用房屋作为作案地点,同时,向小组成员提供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并传授诈骗话术。被告人邹某、朱某等人分别扮演“股票老师”“客户总监”“助理”等角色,诱骗被害人进入微信群,由被告人唐某、杨某等人引导被害人注册虚假股票交易平台账号,并充值投资。 被害人资金转入后,被转至其他账户取现,并未进入真正的股票交易市场。经审计,被告人邹某组建的四个小组利用虚假股票交易平台骗取财物,共计1260.44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利用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1260.44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等其余1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归案情况等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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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之二|“虚拟投资平台”诈骗案
2022-05-13 16:41
骗子自述我在柬埔寨金边玩的时候认识了一名叫“刘哥”的人,他和我说有个赚钱项目,只需要投资进来,然后找些业务员,其他事情不需要我负责,他都会帮我培训和管理。我主要任务就是用微信把客户拉到“刘哥”的投资平台购买外汇和股票投资,然后根据客户在平台亏损的金额,跟“刘哥”进行分成。我回国以后,找了几名朋友一起去了金边考察,最后决定投资,还找来一些业务员。我们把购买的微信号交给业务员,并在“刘哥”指示下,加了很多好友,业务员通过微信建群拉客户。根据“刘哥”教授的方法,由业务员扮演“老师”、“开户经理”以及其他投资人(实际上就是“托”),用他提供的话术跟客户聊天,结合大区直播间课程,业务员分别进行角色扮演,推荐被害人至金边上家外汇交易平台注册账户投资。通过“炒股老师”角色喊单指导被害人重仓购买平台上指数,其他业务员配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最终以被害人投资失败亏损的假象迷惑被害人。简要案情被告人何某、邱某、郑某等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投资平台,通过拉人入群、发布虚假投资收益截图、直播等方式吸引他人投资,让被害人以为自己投资失败亏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00余万。嵊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邱某、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对上述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的判决。法官提示当前,犯罪集团以投资新业态、新领域为幌子,通过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实施诈骗,隐蔽性强、受害人多、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消费者投资理财需要到正规交易场所进行,且投资存在风险。网络中的投资平台承诺高收益、保本稳赚,都是吸引他人的幌子,那些以此吸引你入局,实际上都是为了骗取你身上的钱财,切勿被高利迷惑双眼,切勿相信只赚不赔的“买卖”。原标题:《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之二|“虚拟投资平台”诈骗案》